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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医用氧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6-G3-001949-JGJD)招标文件质疑函的答复

广西南宁 全部类型 202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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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单位名称:广西宾阳县佳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授权代表人:陈工

联系电话:****

广西宾阳县佳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收到由贵公司递交的关于医用氧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对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⑤条条款提出质疑。该条款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检验机构)》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证》;贵公司认为《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合理范畴,但是供应商需具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检验机构)》该资格条款贵公司认为设置不合理、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违规增设供应商准入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1:

(1)经研究,《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二、医用气体专用设备要求中已明确:“1.3、瓶装医用气体钢瓶有效性检定由气体供应商负责,瓶装医用气体钢瓶法定定期检验工作由气体供应商全权负责。供应商若自行开展气瓶检验,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包含无缝气瓶;若供应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气瓶检验的,须签订并提供正式委托检测协议,受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含:无缝气瓶),且每次检验后须同步提供完整的气瓶检验合格报告。”

(2)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检验机构)》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证》,该条款资格条件严格对应上述技术服务要求设置,属于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实质性必要条件,不属于增设无关资质门槛。

(3)本条款不强制要求供应商自身持有气瓶检验核准资质,括号中(气瓶检验机构)属于合规第三方机构的许可,该条款对应采购需求的要求实行双向准入机制:一是供应商自有合法资质可直接履约;二是供应商可委托具备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合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签订正式委托协议即可满足资格要求。条款开放面向所有具备项目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未限定特定主体、特定资质持有形式,未排斥贸易型供应商、仅自有场站企业等市****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明确,气瓶法定检验、安全监察工作实行专业化、持证化管理,必须由取得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同时允许用气服务主体通过合法协议委托合规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服务供应商对气瓶整体安全、检验质量及合规性承担主体终身责任。本项目条款允许供应商自检或委托第三方合规检验,完全契合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要求,合法合规。

(5)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依据(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规则明确,气瓶检验属于特种设备法定检验范畴,仅取得合法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气瓶法定检验工作,同时允许市场主体通过合法委托、协议合作方式,委托持证合规机构完成法定检验业务,由委托方承担主体安全责任。本项目条款允许供应商自主持证自检或委托合规第三方检验,完全契合现行特种设备检验市场化合规模式,符合国家特种设备检验管理规范要求。

(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包含全院医用气瓶常态化法定检验服务,气瓶检验合规能力是保障项目安全履约、满足医院特种设备合规管理的必备能力,该资格条件完全匹配项目实际服务需求,合法合规、合理公正。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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