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上海市**** | 标的编号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出租底价 | 73213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上海市,上海市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施先生、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上海市**** | ||
| 坐落位置 | 中山北一路1250号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沪房地虹字(2001)第009491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48.84 | |||
| 房屋用途 | 办公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3213元/年 | |||
| 出租面积(㎡) | 174.42 | ||||
| 租赁期 | 3年 | ||||
| 起租日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受让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 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办公。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7)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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