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分公司西安低硫神贸30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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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 交易中 | **** 10:15:00 | **** 10:45:00 |
西安低硫神贸30
| 产品名称(别名)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起拍价(元/吨) | 拦标价(元/吨) |
| 西安低硫神贸30 | | 粒度 mm | 0~50 | | 哈氏可磨指数 HGI | 50~60 | | 灰熔点 ST ℃ | 1300 |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3000 | | 全硫 St,ar % | ≤0.5 | | 挥发分 Var % | 10~25 | | 灰分 Aar % | <35 | | 全水 Mt % | ≤16 | | 15000.00 | |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 |
| 神木发电指定煤场 | 到厂交货 | 汽运 | |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 5000.00 | 10000.00 | 按元/吨支付 | 10.00 | **** 10:14:30 |
| 交货起止时间 | 货款支付比例 | 合同供方 | 其他信息* | |
| **** ~ **** | 全额支付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1、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以到厂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发热量调价中单卡热值金额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发热量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3)-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 (4)-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 (5)-6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 (6)(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当日结算价格为0元/吨。 2、硫分(收到基)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硫分(收到基)为“结算硫分”,硫分(收到基)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硫分<0.5%,不进行硫分调价。 (3)0.5%≤结算硫分<0.6%,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 (4)0.6%≤结算硫分<0.7%,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0.7%≤结算硫分<0.8%,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硫分≥0.8%时,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3、全水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的全水为“结算全水”,全水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全水<16%,不进行全水调价。 (3)16%≤结算全水<17%,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 (4)17%≤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18%≤结算全水<19%,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19%≤结算全水<20%,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0%)。 (7)20%≤结算全水<25%,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8)结算全水≥25%,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0%)。 4.煤炭抽样及其检验结果的使用在卸煤过程中,甲方下游用户随时对乙方到厂煤炭进行煤质抽查取样,抽样可以是任意一车、任何部位。抽查取样时采取6点取样法,抽查取样时须乙方及甲方下游用户在场,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共同见证现场抽查取样,抽查取样完成后参与抽查取样人员在确认书签字确认。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30分钟内)到厂配合抽样或到厂抽样后未签字,则以甲方下游用户抽样视频为证(包含抽样车辆、司机视频),视为乙方认可甲方下游用户的抽样结果。单车煤炭抽样检验结果的使用: (1)实际到厂单车煤炭抽样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实际到厂煤炭机采检验结果(机械采样不可用时采用人工采样)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 (2)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高于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的,以煤炭机采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3)当日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100Kcal/kg,以煤炭抽样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4)当日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100Kcal/kg,以煤炭机采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5)如当日进行多次抽样,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较低者作为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 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判定为不合格,自结果公布次日起终止供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