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海城河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
澄清与修改文件第1次
项目编号:**** 发布日期:****
| 监督部门 | 海城市**** | 项目来源 | 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监督部门联系人 | 张女士 | 监督部门电话 | **** |
| 标段(包)名称 | 海城市海城河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 标段(包)编号 | ****001 |
| 文件澄清与修改其他内容 |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删除项目负责人这一项,依据《辽宁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将其分值(1分)调整至技术标(设计方案)评分标准,将对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的评分分值由6分调整至7分,修改如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内容详细,全面细致,结合实际、保证措施详细,有可操作性,描述详尽合理、符合招标需求的得 5(不含)-7分,内容存在缺陷的得 3(不含)-5(含)分,不符合项目需求得0-3(含)分,没有描述得 0 分,最多得 7分。缺陷指对项目需求理解存在偏差、存在相互矛盾内容、未针对本项目编写等任一情形,不符合项目需求指存在于本项目执行无关的内容、存在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运用、使用的工作方法、标准、依据、流程有错误影响方案有效性等任一情形。 2.在提交招标备案时,公平竞争审查表模板上传错误,已将影响性条款“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是否已经暗标和模块化;评审因素的指标是否已经量化且单项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修改更正,详见附件。 | 文件澄清与修改编制人 | 甘静 |
| 文件澄清与修改编制人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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