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需求:无。 三、特定的资格要求:无。 |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供应商须提供《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加盖公章) (二)其他资格要求 1. 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4)供应商须提供《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加盖公章。 2.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