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车辆保险采购 | 项目编号 | **** | ||
|---|---|---|---|---|---|
| 标段名称 | 车辆保险采购 |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招采类型 | 服务类 | ||
| 变更开标时间 | **** 09:00:00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关于《车辆保险采购》磋商文件更正公告
鉴于本项目于****在第四产权电子招采平台发布的《车辆保险采购》磋商文件(以下简称“原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中所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问题,现统一以本公告下述明确的表述为准,相关内容如下:
一、更正内容
1.磋商公告:“7.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更正为:“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参与磋商须提供总公司专项授权文件及连带责任承诺函,同属一个保险法人的,只能由一个分支机构参加,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公司或支(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更正为:“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参与磋商须提供总公司专项授权文件及连带责任承诺函,同属一个保险法人的,只能由一个分支机构参加,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公司或支(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3.供应商须知:“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更正为:“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参与磋商须提供总公司专项授权文件及连带责任承诺函,同属一个保险法人的,只能由一个分支机构参加,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公司或支(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4.评分细则:“增值服务得分=(基准价/供应商增值服务实际经济价值)×20”更正为“增值服务得分=(供应商增值服务实际经济价值/基准价)×20”。
二、采购文件的修正
1.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单位无需重新报名,但须按修正后的资格要求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2.请各供应商自行修改磋商文件中的对应内容。
3.电子采购系统已同步更新,如系统显示与本公告仍不一致,以本公告载明事项为准。
4.本公告为原公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与原公告、采购文件其他地方存在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除上述调整外,原公告及采购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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