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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5号教学楼1号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及安装(QZZC2026-J1-990200-QZSZ)质疑答复函

广西钦州 全部类型 2026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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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广西会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黎雪萍 电话: ****

广西会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收到贵公司送达的点击登录查看5号教学楼1号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及安装(****)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质疑人广西会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会通汇公司”)提出成交供应商(四川云启翔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包括教师端台式计算机、学生端台式计算机、教学管理系统、液晶显示器等)的生产制造商湖南云之翼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云之翼公司”)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欠税、限制高消费记录等情况,怀疑成交供应商不具备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履约能力,认为应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答复:经原谈判小组复核,质疑人提出的“成交供应商(四川云启翔科技有限公司)所供产品制造商信用存在问题”之事项,不构成有效质疑,理由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产品制造商(湖南云之翼软件有限公司)并非投标主体,其信用状况不属于本项目资格审查范围及履约能力评审因素。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无需对非投标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证或考量。因此,质疑人所指对象与本次采购活动无直接关联,该项质疑缺乏事实基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质疑事项应当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等客观、确定的具体内容。质疑人主张“存在履约风险”系基于第三方主体信用状况所作的预测性主观判断,并非对采购程序合规性、评审规则适用性或评审结果公正性的客观异议,不符合法定质疑事由。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贵公司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相关规定参与监督本项目的履约与验收。采购人依法加强履约与验收,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履约,将报告钦州市****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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