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02
(一)服务地点
校园内指定垃圾集中点的垃圾桶及周边区域。
(二)服务内容
1. 生活垃圾清运:负责校园内所有生活垃圾桶、垃圾点的日常垃圾收集、打包与清运工作,涵盖师生生活垃圾、办公垃圾、教室日常垃圾等,确保日产日清,无堆积、无滞留。
2. 零星建筑垃圾清运:负责学校日常维修、改造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及杂物废渣的定期清运,并根据学校需求随时配合完成清运。
3. 垃圾处置要求:所有清运垃圾必须运送至政府指定的正规垃圾处理场所,严禁随意倾倒、私自堆放或造成二次污染,确保全程合规处置。
4. 配套保洁服务:每次清运完毕后,对校园垃圾堆放点、垃圾桶及周边地面进行清洁,清理散落垃圾与污渍,保持垃圾点位、垃圾桶干净整洁;定期对垃圾桶、垃圾点进行消杀、除臭处理。
(三)服务期限
本次服务采购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后,将根据清运公司的服务考核情况与履约表现决定是否续签。
(四)服务标准
1. 根据学校师生人数(约1800人),无偿提供容量适配的垃圾桶(按200人/桶配置);日常生活垃圾每日清运不少于1次,早晚各巡查清运一次,高峰期随满随清,确保校园内无垃圾堆积、无异味扩散。
2.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学校临时清运通知后,须在1小时内到场处理,高效完成应急清运工作。
3. 清运过程须规范有序,使用现场压缩车压缩装车,全程密闭运输,无垃圾撒漏、无污水滴漏,不污染校园路面及周边环境。
4. 服从学校总务处统一调度、管理与考核,积极配合学校各类卫生检查、文明校园创建及专项整治等工作。
5. 自备清运车辆、垃圾压缩车、作业工具、消杀用品及劳保用品,所有设备工具由清运公司自行负责维护、保养与更换。
报价人(清运公司)资质要求03
主体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服务、保洁服务等相关内容,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资质:
具备合法的垃圾清运与处置经营资格,拥有政府认可的垃圾处置对接资质,能够提供合规的垃圾清运处置服务。
设备与人员要求:
拥有专用密闭垃圾清运车辆、压缩垃圾车等必需的作业车辆,所有作业车辆手续齐全、年检合格且车况良好;配备固定、专业、稳定的作业人员,作业人员须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着装规范、文明作业。
信誉要求:
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处罚记录、无行业失信记录、无政府采购不良记录,信誉良好。
经验要求:
具备三年及以上校园垃圾清运服务经历。
禁止条件: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分包或转包本项目。
报名和现场评判时间及地点04
报名时间:
****下午14:00至17:00,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报名方式:
清运公司须前往学校总务处现场登记报名,不接受线上、电话或邮寄报名。
现场评审时间:
定于****上午10:00(如因故需调整时间,将提前电话通知所有通过资格审核的清运公司)。
报名及评审地点:
1号综合楼六楼会议室
项目响应文件要求05
所有参与评审的清运公司须现场提交密封完整的响应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文件封面须注明项目名称、清运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企业公章。未密封、未加盖公章或资料不全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信息、资质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企业简介及三年及以上校园垃圾清运服务业绩证明(包括合同复印件、服务证明等);
垃圾清运服务实施方案(含人员配置、作业车辆配置、清运流程、日常运维、应急处置及保洁消杀方案);
详细报价清单(含年度总报价、分项服务报价,报价应为包干总价,涵盖人工、车辆、燃油、耗材、消杀、垃圾处置、税费等所有费用);
作业人员及作业车辆详细清单,以及相关证件资料;
服务承诺、质保承诺、安全生产承诺、廉洁服务承诺;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无失信记录、无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
其他清运公司认为需补充的资料。
其他注意事项06
本次采购不收取报名费及评审费,清运公司须自行承担报名资料制作、现场参与等产生的全部费用,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清运公司须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或业绩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报名及中标资格,并列入我校清运公司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我校各类采购项目;所有报价资料因学校存档需要不予退回。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择优方式,学校评审小组将根据清运公司的资质实力、服务方案、过往业绩、报价、服务承诺等因素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中标清运公司。
中标清运公司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学校对接合同签订事宜,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服务期间,学校将按照考核机制对清运质量、服务态度、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项目严禁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我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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