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概况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年
项目最高限价(控制价):本项目报价按项目需求采购清单中的各产品单价为基础报优惠下浮率,0.00%≤优惠下浮率<100.00%
5.采购需求:本项目为点击登录查看2026年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实验室常规用化学试剂(包括乙腈、甲醇、乙酸乙酯等)和耗材(包括固相萃取包、手套、针式滤器等)采购,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情形:
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至****,每天上午9:00 至 11:30,下午 1:30 至 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3.方式:现场报名获取或请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发送资料扫描件至邮箱(****@163.com),主题为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1)《报名申请表》和《供应商管理关系或控股关系信息情况表》各一份(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扫描;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
4.售价:免收。
5.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送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领购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磋商开始后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响应文件提交
地点:点击登录查看(常州市****
五、开启
时间:****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点击登录查看(常州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 。
2.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根据《常州市****
3.现场踏勘和答疑
(1)现场踏勘: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2)本项目不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须在2026年8月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和点击登录查看联系人处。
八、对本项目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常州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常州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电 话:****
注:以上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对外公布。
附件:
报名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供应商单位全称(公章): |
| 现委托(被授权人的姓名)参与点击登录查看代理该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采购过程中答疑补充等相关文件都会在相关网站公示公告,本单位会及时关注相关网站并自行下载,以防遗漏,并承诺不以此为理由质疑。 我单位在此声明,申请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如出现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我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被授权人姓名: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被授权人签字: |
| 网上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
*注:供应商应完整填写表格,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附件:
供应商管理关系或控股关系信息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
| 企业地址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股东信息 | 股东1(姓名或单位名称): 股东1持股比例: 股东2(姓名或单位名称): 股东2持股比例: (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 ||
| 公司是否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在□中进行勾选) | □无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 □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关联信息如下: 企业1名称: (直接控股□(持股比例: %;管理关系□) 企业2名称: (直接控股□(持股比例: %;管理关系□ ) (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或以附件形式提交) | ||
| 本单位承诺: 1. 上述信息内容与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等虚假成分,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 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监督。 3.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相关部门、采购人的处理,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供应商须知材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 |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 | |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1)本项目报价按项目需求采购清单中的各产品单价为基础报优惠下浮率,0.00%≤优惠下浮率<100.00% (2)不少于2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首次报价,首次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控制价)。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 |
| 11.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 |
| 22.4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 |
| 23.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 |
| 23.3 | 联系方式 | 接受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常州市**** |
| 24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3500元整。 |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不涉及)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3.5 依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6 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
采购人要将创新要求嵌入采购项目需求,可在采购文件中设定评审规则,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首台套、首购首用等《目录》中的创新产品,上述《目录》内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4.7 绿色采购政策
4.7.1绿色数据中心政策
依据《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 号),采购人在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4.7.2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按照《常州市****
4.7.3 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
采购人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若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 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等,以体现优先采购。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以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的文件,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1 本项目报价按项目需求采购清单中的各产品单价为基础报优惠下浮率,0.00%≤优惠下浮率<100.00%。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0.3报价次数:不少于2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首次报价,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分依据。
10.4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5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终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响应有效期
11.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2.1 供应商应提交胶装的响应文件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壹份“电子光盘”或U盘(光盘或U盘中含全套正本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2.2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必须全部是打印件。供应商应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12.3 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修改无效。
12.4 本文件所表述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12.5 磋商报价清晰准确,不存在影响其他供应商评分的严重错误。
13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13.1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当密封,电子光盘或U盘均应当密封,所有封袋上都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
13.2 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年月日,加盖供应商公章。
13.3 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拆封和参与评审。
1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4.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公告中注明的地点,凡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15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评审
16 响应文件的开启
16.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6.2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
17 磋商小组
17.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7.2 评审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8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8.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确定成交
19.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点击登录查看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 终止
21.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1.1.4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1.5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2.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2.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 询问与质疑
23.1 询问
2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3.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3.2 质疑
23.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3.2.2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以及相关部分(第四章、第五章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由采购人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该部分内容有询问或者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由采购人负责接收和回复。
23.2.3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3.2.4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3.2.5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3.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 代理费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一、评审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1-1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提供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 1-2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 1-3 | 其他证明材料 |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和参加磋商前三个月(2026年5月—7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如有,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3-1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 |
| 3-2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和供应商管理关系或控股关系信息情况表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和供应商管理关系或控股关系信息情况表 |
| 2 | 响应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 |
| 3 | 响应报价 | 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 4 | 报价唯一性 |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
| 6 | 签署、加盖公章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加盖公章的; |
| 7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
| 8 | ★号条款响应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 9 | 报价的修正 (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 10 | 进口产品 |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所投设备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为所投进口设备的授权经销(代理)商,必须提供制造(生产)商或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或上级经销(代理)商授权投标人的授权书,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为本项目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生产)商或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或授权经销(代理)商授权投标人的授权书,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若上述授权书或代理证书为外文版本,须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
| 11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响应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响应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3)响应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 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响应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
| 12 | 公平竞争 |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
| 13 | 串通响应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14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15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终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市****
2.8 磋商报价记录表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磋商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终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终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终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终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无。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终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终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根据苏财购〔2026〕36号文件规定,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①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②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③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④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无。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无。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和最终报价都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为两家,则依次推荐两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价格分 | 30分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优惠下浮率最高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1-磋商基准优惠下浮率/1-磋商最终优惠下浮率)×30%×10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2 | 主观分 | 30分 | |
| 2.1 | 项目实施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评委综合评分: 方案架构完整,分阶段进度计划清晰,全链路配送管控流程完善;针对乙腈、甲醇、乙酸乙酯等危化品制定专项运输、分区**** 方案内容完整,具备基础进度规划与配送流程,提及危化品管理但缺少落地细化操作条款,得3分; 方案内容简略,无清晰实施进度,危化品运输、仓储方案缺失或仅有简单文字描述,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2.2 | 供货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项目供货方案,评委综合评分: 上游货源渠道长期稳定,可提供原厂代理授权、货源资质文件;接到采购人订单24小时内响应,分批次配送计划匹配实验室常规检测、专项抽检等差异化需求,可保障紧急供货,得5分; 供货渠道可追溯,接单后48小时内响应,配送计划合理,可满足常规使用需求,得3分; 供货渠道描述模糊,订单响应时长超48小时,配送方案无细化安排,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2.3 | 退换货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退换货方案,评委综合评分: 退换货流程简洁清晰,承诺合规产品无理由退换;问题反馈2小时内专人对接处置,针对标准品、危化试剂等特殊品类制定专属退换管控、报废处置条款,得5分; 设置完整退换货流程与合理约束条件,反馈后4小时内响应处置,得3分; 退换货流程模糊、限制条款严苛,响应处置时长超过4小时,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2.4 | 质量保障措施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质量保证措施,评委综合评分: 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承诺所有产品(含标准品、固相萃取包等)来源正规、证书齐全(含COA、标准物质证书),验收标准清晰,不合格品处理规范,得5分; 有基本质保体系,能提供主要产品来源证明和证书,验收标准基本明确,得3分; 质保措施简单,产品来源及证书难以保证,验收标准模糊,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2.5 | 售后服务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评委综合评分: 售后团队固定对接人,2小时内技术支持响应,定期回访,售后问题24小时内解决,有详细服务记录,得5分; 有售后对接方式,4小时内响应,有回访安排,得3分; 售后联系方式不明确,响应慢(超过4小时),服务承诺模糊,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2.6 | 应急处理方案 | 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应急处理方案,评委综合评分: 预案贴合本项目实际,覆盖危化品运输泄漏、标准品温控失效、检测物资紧急断供、产品质量突发问题等场景;固定专职应急人员,紧急补货12小时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得5分; 具备通用应急处置流程,覆盖大部分常见突发情况,紧急供货24小时内完成,得3分; 应急方案内容宽泛、实操性差,紧急供货承诺时长超过24小时,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3 | 客观分 | 40分 | |
| 3.1 | 技术要求的符合性 | 30分 | 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三、采购清单、技术参数”要求的得满分30分。标注“▲”参数为关键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5分,扣完为止;非标注“▲”参数为常规性指标,作为产品描述,不作为评分项。 注:标记“▲”参数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资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说明该技术内容的公开发行的产品印刷资料、证书、产品说明书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不得分。 |
| 3.2 | 业绩 | 10分 | 供应商自****至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有效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及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业绩合同内容完整包含首页、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未按规定提供不得分。 |
注:1.评分细则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要求“原件或公证件核查”的,须在投标截止前将相关原件或公证件随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以供磋商小组核查,过时不予接收。
2.评审时,未能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和原件、公证件)的,不作为评标依据,不得分。
3.为便于评审,请供应商按评分表样式,逐条列出证明材料所在页码,格式自定。
4.便于评分,请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逐条列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所在页码。因未列明所在页码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点击登录查看2026年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实验室常规用化学试剂(包括乙腈、甲醇、乙酸乙酯等)和耗材(包括固相萃取包、手套、针式滤器等)采购。
二、采购清单
化学试剂、耗材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限价(元) |
| 1 | 9mm 透明螺纹口自动进样瓶(带刻度、书写) | 100只/塑盒,50塑盒/纸箱 | 1 | 盒 | 50.75 |
| 2 | 9mm 棕色螺纹口自动进样瓶(带刻度、书写) | 100只/塑盒,50塑盒/纸箱 | 1 | 盒 | 57.99 |
| 3 | 9mm 聚丙烯样品瓶 | 100个/盒 | 1 | 包 | 154.55 |
| 4 | 兼容9mm蓝色开孔拧盖,含PTFE/硅胶隔垫 | 100个/袋 | 1 | 袋 | 72.50 |
| 5 | 24-400 棕色螺纹口40mL样品存储瓶(EPA样品瓶)(带书写) | 100只/纸盒,4纸盒/纸箱 | 1 | 盒 | 304.51 |
| 6 | 24-400隔垫、PTFE/硅胶、超低流失 | 100个/袋 | 1 | 袋 | 165.29 |
| 7 | 黑色24-400实心拧盖、不含隔垫 | 100个/袋 | 1 | 袋 | 35.35 |
| 8 | 亲水PTFE针式滤器 | 13mm*0.22μm,金色,100只/罐 | 1 | 罐 | 50.75 |
| 9 | 有机相尼龙针式滤器(绿色) | 13mm*0.22μm,100只/罐 | 1 | 罐 | 55.48 |
| 10 | 2mL无针注射器 | 100只/包 | 1 | 包 | 35.53 |
| 11 | 散装移液器吸头,PP材质,2-200 μL,黄色,未灭菌,符合IVD标准 | 1000个/包 | 1 | 包 | 103.31 |
| 12 | 300μL 本色吸头、1000/袋 | 300μL,1000个/袋 | 1 | 袋 | 70.68 |
| 13 | 散装移液器吸头,PP材质,50-1000μL,蓝色,未灭菌,符合IVD标准 | 500个/包 | 1 | 包 | 59.81 |
| 14 | 散装移液器吸头,PP材质,0.5-5 mL,无色,未灭菌,符合IVD标准 | 200个/包 | 1 | 包 | 195.75 |
| 15 | 1—10mL移液器吸头 | 100个/包 | 1 | 包 | 173.98 |
| 16 | 3mL 塑料巴斯德吸管、160mm、未灭菌 | 500个/箱 | 1 | 箱 | 59.81 |
| 17 | 一次性无粉丁腈手套(9寸,蓝色,M号) | 100只/盒 | 1 | 盒 | 50.75 |
| 18 | 封口膜,125英尺/卷 | 4*125 100mm*38m/卷 | 1 | 卷 | 160.11 |
| 19 | 1.5mL微量尖底离心管 | 1000个/包 | 1 | 包 | 54.38 |
| 20 | 15mL尖底离心管 | 500个/箱 | 1 | 箱 | 391.49 |
| 21 | 50mL尖底离心管、带底座 | 500个/箱 | 1 | 箱 | 462.54 |
| 22 | 50mL自立试管PP | 500个/箱 | 1 | 箱 | 492.99 |
| 23 | UnwireTM试管架ResMerTM制造技术,16mm | 1个,6*12孔,适用于15mL离心管 | 1 | 个 | 150.70 |
| 24 | 30mm红色UnwireTM试管架(适用于50mL离心管) | 3*8孔 1个/袋 | 1 | 袋 | 139.83 |
| 25 | 250μL带有聚合物支脚的玻璃内插管,适用于广口样品瓶 | 100个/袋 | 1 | 袋 | 243.71 |
| 26 | Kimwipes低尘擦拭纸 | 280抽/盒 | 1 | 盒 | 23.19 |
| 27 | 定性中性滤纸 | 100片/盒 | 1 | 盒 | 123.24 |
| 28 | 无黏合剂玻璃微纤维滤纸 | 孔径1.6μm,直径110mm, 100片/盒 | 1 | 盒 | 532.55 |
| 29 | 100:20mL 聚丙烯(PP)烧杯、蓝色刻度 | 1个 | 1 | 个 | 10.30 |
| 30 | 10mL 移液管 | 10mL | 1 | 只 | 13.46 |
| 31 | 透明容量瓶(A级,Boro3.3玻璃,ST 10/13,PE塞) | 10mL, 2个/盒 | 1 | 盒 | 31.68 |
| 32 | 透明容量瓶(A级,Boro3.3玻璃,ST 12/14,PE塞) | 25mL ,2个/盒 | 1 | 盒 | 36.96 |
| 33 | 9541 KN95有机蒸气异味减除及防颗粒物口罩(耳带式) | 25个/盒 | 1 | 盒 | 320.21 |
| 34 | Poly-Sery HLB SPE 小柱 | 200mg,6mL/30个 | 1 | 盒 | 851.97 |
| 35 | dSPE萃取包(AOAC 2007.01),自动袋装缓冲盐,粉粒状硫酸镁 | 6g硫酸镁,1.5g乙酸钠, 50/盒 | 1 | 盒 | 318.22 |
| 36 | ▲dSPE分散固相萃取纯化管(EN 15662:深色果蔬) | 150mg MgSO4,25mg PSA,7.5mg GCB,2mL(立式小管)/100 个 | 1 | 盒 | 667.31 |
| 37 | ▲dSPE分散固相萃取(EN 15662萃取管) | 4g硫酸镁,1g 氯化钠,0.5g柠檬酸氢二钠,1g柠檬酸钠,铝箔袋/50 个 | 1 | 盒 | 587.27 |
| 38 | ▲dSPE定制净化管 | 300mg MgSO4, 100mg C18,100mg PSA,100mg GCB,15mL/25 pcs | 1 | 盒 | 622.91 |
| 39 | Poly-Sery HLB SPE 小柱 | 60mg,3mL/50个 | 1 | 盒 | 575.27 |
| 40 | ▲Poly-Sery HLB SPE 小柱 | 500mg,10mL/20个 | 1 | 盒 | 1112.79 |
| 41 | MycoSep 226 AflaZon+净化小柱 | 5mL,25支/盒,适用于黄曲霉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复杂基质净化 | 1 | 盒 | 1961.54 |
| 42 | OASIS HLB小柱,30 μm | 150mg/6mL,30支/盒 | 1 | 套 | 1360.21 |
| 43 | 螺纹盖 | N/A | 1 | 瓶 | 35.20 |
| 44 | 微波消解内罐(全套,适配CEM) | 55mL 1个/盒 | 1 | 盒 | 1584.00 |
| 45 | dSPE分散固相萃取纯化管(AOAC 2007.01:含脂肪和蜡状物的果蔬;18种光引发剂的检测) | 150 mg MgSO, 50 mg PSA,50mgC18,2mL立式小管 20支/包 | 1 | 包 | 140.80 |
| 46 | dSPE分散固相萃取纯化管(AOAC 2007.01:含脂肪和蜡状物的果蔬;光引发剂检测;GB23200.39;GB23200.121) | 150 mg MgSO, 50 mg PSA,50mgC18, 2 mL立式小管100支/盒 | 1 | 盒 | 393.01 |
| 47 | 实验室碱性浓缩型清洗剂,无磷,手洗型,有泡沫 | 5L | 1 | 瓶 | 396.26 |
| 48 | LC-MS级甲醇 | 4L/瓶 | 1 | 瓶 | 291.26 |
| 49 | LC-MS级乙腈 | 4L/瓶 | 1 | 瓶 | 455.91 |
| 50 | ▲HPLC级甲醇 | 4L/瓶 | 1 | 瓶 | 202.77 |
| 51 | ▲HPLC级乙腈 | 4L/瓶 | 1 | 瓶 | 527.21 |
| 52 | LC-MS级甲醇 | 2.5L/瓶 | 1 | 瓶 | 567.76 |
| 53 | LC-MS级乙腈 | 2.5L/瓶 | 1 | 瓶 | 2335.93 |
| 54 | HPLC级乙腈,梯度级 | 4L/瓶 | 1 | 瓶 | 217.50 |
| 55 | HPLC级环己烷, ≥99.9% | 4L/瓶 | 1 | 瓶 | 293.62 |
| 56 | HPLC级正己烷, 95% | 4L/瓶 | 1 | 瓶 | 303.05 |
| 57 | HPLC级异丙醇 | 4L/瓶 | 1 | 瓶 | 471.24 |
| 58 | HPLC级乙酸乙酯 | 4L/瓶 | 1 | 瓶 | 324.55 |
| 59 | HPLC级乙醇 | 4L/瓶 | 1 | 瓶 | 337.37 |
| 60 | HPLC级乙酸, ≥99.7% | 500mL/瓶 | 1 | 瓶 | 217.50 |
| 61 | HPLC级甲酸 | 500mL/瓶 | 1 | 瓶 | 383.33 |
| 62 | HPLC级磷酸 | 500mL/瓶 | 1 | 瓶 | 253.75 |
| 63 | HPLC级二甲基亚砜,DMSO | 500mL/瓶 | 1 | 瓶 | 190.20 |
| 64 | HPLC级氨水,氢氧化铵,≥25%(NH) | 250mL/瓶 | 1 | 瓶 | 262.13 |
| 65 | HPLC级三乙胺,≥99.5% | 500mL/瓶 | 1 | 瓶 | 217.50 |
| 66 | (低苯级)二硫化碳,≥99.9%,可用于苯系物分析 | 500mL/瓶 | 1 | 瓶 | 475.53 |
| 67 | 四氯乙烯,红外分析专用,适用于HJ637-2018 | 500mL/瓶 | 1 | 瓶 | 208.05 |
| 68 | 二丁胺,99.0%(GC T) | 500mL/瓶 | 1 | 瓶 | 202.10 |
| 69 | 碘甲烷(含稳定剂铜屑),>99.5%(GC) | 10mL/瓶 | 1 | 瓶 | 229.84 |
| 70 | 1-庚烷磺酸钠(不含结晶水),离子对试剂,≥98.0% | 25g/瓶 | 1 | 瓶 | 362.49 |
| 71 | HPLC级乙酸铵,>98.0% | 250g/瓶 | 1 | 瓶 | 478.48 |
| 72 | HPLC磷酸氢二钠 | 100g/瓶 | 1 | 瓶 | 192.12 |
| 73 | HPLC级甲酸铵,≥97.0% | 50g/瓶 | 1 | 瓶 | 207.14 |
| 74 |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盐二水合物,EDTA二钠盐,99.0%—101.0% | 100g/瓶 | 1 | 瓶 | 147.41 |
| 75 | 2-硝基苯甲醛,≥98.0% | 25g/瓶 | 1 | 瓶 | 293.64 |
| 76 | 柠檬酸二钠倍半水合物(for analysis),≥99.0% | 500g/瓶 | 1 | 瓶 | 389.56 |
| 77 | HPLC级磷酸二氢铵,≥98.0% | 50g/瓶 | 1 | 瓶 | 139.20 |
| 78 | 磷酸二氢钠一水化合物,98.0%—102.0% | 250g/瓶 | 1 | 瓶 | 124.82 |
| 79 | HPLC级磷酸氢二钾 | 250g/瓶 | 1 | 瓶 | 337.12 |
| 80 | 磷酸二氢钾,基准试剂 | 500g/瓶 | 1 | 瓶 | 283.72 |
| 81 | 聚乙二醇 | 100g/瓶 | 1 | 瓶 | 145.00 |
| 82 | 亚硝酸钠 | 100g/瓶 | 1 | 瓶 | 246.50 |
| 83 | 尿素 | 500g/瓶 | 1 | 瓶 | 159.50 |
| 84 | 甲胺盐酸盐 | 50g/瓶 | 1 | 瓶 | 147.89 |
| 85 | 乙二醇(99.5%) | 500g/瓶 | 1 | 瓶 | 251.06 |
| 86 | 酚酞(≥98.0%) | 100g/瓶 | 1 | 瓶 | 216.55 |
| 87 | L-(+)-古洛糖酸γ-内酯(≥98.0%) | 1g/瓶 | 1 | 瓶 | 167.12 |
| 88 | 硝酸镧(Ⅲ)六水合物(99.9%) | 500g/瓶 | 1 | 瓶 | 227.54 |
| 89 | 4-硝基苯胺(98%) | 250g/瓶 | 1 | 瓶 | 206.06 |
| 90 | L-半胱氨酸(≥98.0%) | 5g/瓶 | 1 | 瓶 | 95.11 |
| 91 | 四丁基硫酸氢铵(≥98.0%) | 100g/瓶 | 1 | 瓶 | 432.72 |
| 92 | D-(+)-葡萄糖(≥98.0%(α+β)) | 5g/瓶 | 1 | 瓶 | 55.27 |
| 93 | 四环素试剂盒 | 96孔/盒 | 1 | 盒 | 2464.94 |
| 94 | 黄曲霉毒素B1检测试剂盒 | 96孔/盒 | 1 | 盒 | 2537.44 |
| 95 | β-内酰胺酶测试条 | 100条/罐 | 1 | 罐 | 2442.05 |
| 96 | 水杨酸钠(≥99.5%(NT)) | 100g /瓶 | 1 | 瓶 | 88.88 |
| 97 | L-(+)-酒石酸钾钠四水合物(ACS 99.0~102.0%) | 250g /瓶 | 1 | 瓶 | 175.12 |
| 98 | 硝普钠二水合物(亚硝基铁氰化钠二水合物99%) | 10g/瓶 | 1 | 瓶 | 107.36 |
注:1.如采购人所需货物不在采购清单中时,采购人可依据最终市场调研结果进行议价后,按照成交的单价优惠下浮率确定最终单价。
2.结算单价=单价限价*(1-成交优惠下浮率),最终按实际数量结算。
3.各采购包的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各采购包项目预算金额。
1.取得成交资格的产品必须是通过合法进货渠道获得的全新原装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取得成交资格的产品应确保能正常使用,如有产品质量缺陷而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取得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3.取得成交资格的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内。
4.取得成交资格的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规范,应与市场零售产品包装一致,不得出现“政府采购专供”或类似字样。
5.自****起,取得成交资格的产品生产企业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国家各级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
注:上述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视为无效响应处理。
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产品质保期:自货到之日起,有效期不得低于一年,如国家有其他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
3.付款方式: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交付并完成验收后,由甲方按实际情况支付实际供货货款。按实际使用量分批次结算,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开具与货物金额相应的正式发票和发货清单交予甲方核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4.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优惠下浮率报价。报价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货物的提供、加工材料费、加工人工费及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上架的全部费用、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2026年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的结果,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价格
签约优惠下浮率: %
价格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货物的提供、加工材料费、加工人工费及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上架的全部费用、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项目编号: );
(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买卖双方明确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质量要求不一致时,以质量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2.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产品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能顺利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检验。
4.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响应等文件的承诺。
5.乙方应确保所供产品与已经封存的投标样品一致(如有)。
6.乙方应保证将产品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全部产品的外包装,必须满足防漏、防潮、防震、防锈、防盗和考虑到可能会发生的长途内陆运输及多次装卸的需要,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箱内必须附有该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书等。
7.(其他要求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补充)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 日历天内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 。
3.交货方式:乙方按合同或甲方通知,如数按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
4.风险承担
(1)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产品通过甲、乙双方交付验收之前由乙方承担,通过验收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2)因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验收
1.产品送达指定地点后,经安装调试完毕,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甲方有权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和社会监督人参与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等相关标准、合同/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已封存的样品(如有)逐条验收。
3.其他验收要求:
(1)乙方须将产品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说明文件、产品合格证、质保书随同产品一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延误工期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按样品(如有)、合同、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及供货清单对照验收,甲方有权根据供货情况临时抽取部分产品送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货到现场经检验,产品质量或规格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有权解除合同和索赔。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因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有权提出索赔;对现场临时抽样送检的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由乙方无条件自行清场运回,并承担检测费用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付款方式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交付并完成验收后,由甲方按实际情况支付实际供货货款。按实际使用量分批次结算,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开具与货物金额相应的正式发票和发货清单交予甲方,核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七、售后服务
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 (按照乙方响应时间)年,自本合同产品全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生因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等原因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自行处理保修凭证问题,甲方不负责提供产品的保修卡、发票等保修凭证,乙方不得以甲方无法提供保修凭证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4.售后跟踪服务:电话和E-MAIL技术支持,疑难问题电话支持。出现新情况,乙方需及时提供预警和解决方案。
5.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产品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6.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热线,每周7*24小时响应用户突发事件。
7.对重大技术问题提供现场技术支持,货物若出现问题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维修,并在72小时内完成用户方提出的维修要求,不得借故推脱而不到现场;备品及备件需能及时提供,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他升级型号配件代替时,须经甲方同意,且不补差价。否则甲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质量保证期内,若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复好产品,则提供免费备机服务。
9.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的任何配件,须为原设备厂家生产的;并且保证替代的零配件是全新、未经使用的。
10.提供的产品若有设计缺陷,应主动召回。
1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提供每年度技术巡检服务,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设备使用状况的调查、升级软件、设备养护、设备专业除尘、故障预防等工作,向甲方提供书面巡检记录以及巡检报告。
12.软件免费维护和升级服务的内容,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应的软件服务方案。
13.损坏的信息存储介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收回。
八、违约条款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足额支付货款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货款总额的5‰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货物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总额5‰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10天以上(含10天),甲方除有权主张上述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4.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不能交付货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有权向乙方主张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6.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或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货物,乙方应立即退回甲方全部货款,同时按照合同总额5%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寻找第三方解决相关问题,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每次向乙方主张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十、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生效。自双方各自履行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2.合同生效后,不论市场产品原材料价格如何波动,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调整合同单价。
3.合同生效后,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结果以协议或纪要的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未经对方同意,由于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4.知识产权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及产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2)甲方因按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产品或享有服务,而导致第三方指控甲方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为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由乙方赔偿为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与本合同有矛盾的,则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则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文件等承诺执行。
6.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
7.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江苏省常州市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4.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签名。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实质性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致: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属于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参与项目,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需提供总公司项目授权书)。
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如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此情形的,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响应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实质性格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合同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1-4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 项目的合法代理人,全权负责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签订合约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本供应商对代理人的所有签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公章: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行: 账号:
附: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
(复印件)粘贴处
授权委托人提供:参加磋商前三个月(2026年5月—2026年7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1-5 营业执照(实质性格式)
2 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优惠下浮率: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 年______月______日
3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化学试剂、耗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 1 | 9mm 透明螺纹口自动进样瓶(带刻度、书写) | 100只/塑盒,50塑盒/纸箱 | 1 | 盒 | |
| 2 | 9mm 棕色螺纹口自动进样瓶(带刻度、书写) | 100只/塑盒,50塑盒/纸箱 | 1 | 盒 | |
| 3 | 9mm 聚丙烯样品瓶 | 100个/盒 | 1 | 包 | |
| 4 | 兼容9mm蓝色开孔拧盖,含PTFE/硅胶隔垫 | 100个/袋 | 1 | 袋 | |
| 5 | 24-400 棕色螺纹口40mL样品存储瓶(EPA样品瓶)(带书写) | 100只/纸盒,4纸盒/纸箱 | 1 | 盒 | |
| 6 | 24-400隔垫、PTFE/硅胶、超低流失 | 100个/袋 | 1 | 袋 | |
| 7 | 黑色24-400实心拧盖、不含隔垫 | 100个/袋 | 1 | 袋 | |
| 8 | 亲水PTFE针式滤器 | 13mm*0.22μm,金色,100只/罐 | 1 | 罐 | |
| 9 | 有机相尼龙针式滤器(绿色) | 13mm*0.22μm,100只/罐 | 1 | 罐 | |
| 10 | 2mL无针注射器 | 100只/包 | 1 | 包 | |
| 11 | 散装移液器吸头,PP材质,2-200 μL,黄色,未灭菌,符合IVD标准 | 1000个/包 | 1 | 包 | |
| 12 | 300μL 本色吸头、1000/袋 | 300μL,1000个/袋 | 1 | 袋 | |
| 13 | 散装移液器吸头,PP材质,50-1000μL,蓝色,未灭菌,符合IVD标准 | 500个/包 | 1 | 包 | |
| 14 | 散装移液器吸头,PP材质,0.5-5 mL,无色,未灭菌,符合IVD标准 | 200个/包 | 1 | 包 | |
| 15 | 1—10mL移液器吸头 | 100个/包 | 1 | 包 | |
| 16 | 3mL 塑料巴斯德吸管、160mm、未灭菌 | 500个/箱 | 1 | 箱 | |
| 17 | 一次性无粉丁腈手套(9寸,蓝色,M号) | 100只/盒 | 1 | 盒 | |
| 18 | 封口膜,125英尺/卷 | 4*125 100mm*38m/卷 | 1 | 卷 | |
| 19 | 1.5mL微量尖底离心管 | 1000个/包 | 1 | 包 | |
| 20 | 15mL尖底离心管 | 500个/箱 | 1 | 箱 | |
| 21 | 50mL尖底离心管、带底座 | 500个/箱 | 1 | 箱 | |
| 22 | 50mL自立试管PP | 500个/箱 | 1 | 箱 | |
| 23 | UnwireTM试管架ResMerTM制造技术,16mm | 1个,6*12孔,适用于15mL离心管 | 1 | 个 | |
| 24 | 30mm红色UnwireTM试管架(适用于50mL离心管) | 3*8孔 1个/袋 | 1 | 袋 | |
| 25 | 250μL带有聚合物支脚的玻璃内插管,适用于广口样品瓶 | 100个/袋 | 1 | 袋 | |
| 26 | Kimwipes低尘擦拭纸 | 280抽/盒 | 1 | 盒 | |
| 27 | 定性中性滤纸 | 100片/盒 | 1 | 盒 | |
| 28 | 无黏合剂玻璃微纤维滤纸 | 孔径1.6μm,直径110mm, 100片/盒 | 1 | 盒 | |
| 29 | 100:20mL 聚丙烯(PP)烧杯、蓝色刻度 | 1个 | 1 | 个 | |
| 30 | 10mL 移液管 | 10mL | 1 | 只 | |
| 31 | 透明容量瓶(A级,Boro3.3玻璃,ST 10/13,PE塞) | 10mL, 2个/盒 | 1 | 盒 | |
| 32 | 透明容量瓶(A级,Boro3.3玻璃,ST 12/14,PE塞) | 25mL ,2个/盒 | 1 | 盒 | |
| 33 | 9541 KN95有机蒸气异味减除及防颗粒物口罩(耳带式) | 25个/盒 | 1 | 盒 | |
| 34 | Poly-Sery HLB SPE 小柱 | 200mg,6mL/30个 | 1 | 盒 | |
| 35 | dSPE萃取包(AOAC 2007.01),自动袋装缓冲盐,粉粒状硫酸镁 | 6g硫酸镁,1.5g乙酸钠, 50/盒 | 1 | 盒 | |
| 36 | ▲dSPE分散固相萃取纯化管(EN 15662:深色果蔬) | 150mg MgSO4,25mg PSA,7.5mg GCB,2mL(立式小管)/100 个 | 1 | 盒 | |
| 37 | ▲dSPE分散固相萃取(EN 15662萃取管) | 4g硫酸镁,1g 氯化钠,0.5g柠檬酸氢二钠,1g柠檬酸钠,铝箔袋/50 个 | 1 | 盒 | |
| 38 | ▲dSPE定制净化管 | 300mg MgSO4, 100mg C18,100mg PSA,100mg GCB,15mL/25 pcs | 1 | 盒 | |
| 39 | Poly-Sery HLB SPE 小柱 | 60mg,3mL/50个 | 1 | 盒 | |
| 40 | ▲Poly-Sery HLB SPE 小柱 | 500mg,10mL/20个 | 1 | 盒 | |
| 41 | MycoSep 226 AflaZon+净化小柱 | 5mL,25支/盒,适用于黄曲霉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复杂基质净化 | 1 | 盒 | |
| 42 | OASIS HLB小柱,30 μm | 150mg/6mL,30支/盒 | 1 | 套 | |
| 43 | 螺纹盖 | N/A | 1 | 瓶 | |
| 44 | 微波消解内罐(全套,适配CEM) | 55mL 1个/盒 | 1 | 盒 | |
| 45 | dSPE分散固相萃取纯化管(AOAC 2007.01:含脂肪和蜡状物的果蔬;18种光引发剂的检测) | 150 mg MgSO, 50 mg PSA,50mgC18,2mL立式小管 20支/包 | 1 | 包 | |
| 46 | dSPE分散固相萃取纯化管(AOAC 2007.01:含脂肪和蜡状物的果蔬;光引发剂检测;GB23200.39;GB23200.121) | 150 mg MgSO, 50 mg PSA,50mgC18, 2 mL立式小管100支/盒 | 1 | 盒 | |
| 47 | 实验室碱性浓缩型清洗剂,无磷,手洗型,有泡沫 | 5L | 1 | 瓶 | |
| 48 | LC-MS级甲醇 | 4L/瓶 | 1 | 瓶 | |
| 49 | LC-MS级乙腈 | 4L/瓶 | 1 | 瓶 | |
| 50 | ▲HPLC级甲醇 | 4L/瓶 | 1 | 瓶 | |
| 51 | ▲HPLC级乙腈 | 4L/瓶 | 1 | 瓶 | |
| 52 | LC-MS级甲醇 | 2.5L/瓶 | 1 | 瓶 | |
| 53 | LC-MS级乙腈 | 2.5L/瓶 | 1 | 瓶 | |
| 54 | HPLC级乙腈,梯度级 | 4L/瓶 | 1 | 瓶 | |
| 55 | HPLC级环己烷, ≥99.9% | 4L/瓶 | 1 | 瓶 | |
| 56 | HPLC级正己烷, 95% | 4L/瓶 | 1 | 瓶 | |
| 57 | HPLC级异丙醇 | 4L/瓶 | 1 | 瓶 | |
| 58 | HPLC级乙酸乙酯 | 4L/瓶 | 1 | 瓶 | |
| 59 | HPLC级乙醇 | 4L/瓶 | 1 | 瓶 | |
| 60 | HPLC级乙酸, ≥99.7% | 500mL/瓶 | 1 | 瓶 | |
| 61 | HPLC级甲酸 | 500mL/瓶 | 1 | 瓶 | |
| 62 | HPLC级磷酸 | 500mL/瓶 | 1 | 瓶 | |
| 63 | HPLC级二甲基亚砜,DMSO | 500mL/瓶 | 1 | 瓶 | |
| 64 | HPLC级氨水,氢氧化铵,≥25%(NH) | 250mL/瓶 | 1 | 瓶 | |
| 65 | HPLC级三乙胺,≥99.5% | 500mL/瓶 | 1 | 瓶 | |
| 66 | (低苯级)二硫化碳,≥99.9%,可用于苯系物分析 | 500mL/瓶 | 1 | 瓶 | |
| 67 | 四氯乙烯,红外分析专用,适用于HJ637-2018 | 500mL/瓶 | 1 | 瓶 | |
| 68 | 二丁胺,99.0%(GC T) | 500mL/瓶 | 1 | 瓶 | |
| 69 | 碘甲烷(含稳定剂铜屑),>99.5%(GC) | 10mL/瓶 | 1 | 瓶 | |
| 70 | 1-庚烷磺酸钠(不含结晶水),离子对试剂,≥98.0% | 25g/瓶 | 1 | 瓶 | |
| 71 | HPLC级乙酸铵,>98.0% | 250g/瓶 | 1 | 瓶 | |
| 72 | HPLC磷酸氢二钠 | 100g/瓶 | 1 | 瓶 | |
| 73 | HPLC级甲酸铵,≥97.0% | 50g/瓶 | 1 | 瓶 | |
| 74 |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盐二水合物,EDTA二钠盐,99.0%—101.0% | 100g/瓶 | 1 | 瓶 | |
| 75 | 2-硝基苯甲醛,≥98.0% | 25g/瓶 | 1 | 瓶 | |
| 76 | 柠檬酸二钠倍半水合物(for analysis),≥99.0% | 500g/瓶 | 1 | 瓶 | |
| 77 | HPLC级磷酸二氢铵,≥98.0% | 50g/瓶 | 1 | 瓶 | |
| 78 | 磷酸二氢钠一水化合物,98.0%—102.0% | 250g/瓶 | 1 | 瓶 | |
| 79 | HPLC级磷酸氢二钾 | 250g/瓶 | 1 | 瓶 | |
| 80 | 磷酸二氢钾,基准试剂 | 500g/瓶 | 1 | 瓶 | |
| 81 | 聚乙二醇 | 100g/瓶 | 1 | 瓶 | |
| 82 | 亚硝酸钠 | 100g/瓶 | 1 | 瓶 | |
| 83 | 尿素 | 500g/瓶 | 1 | 瓶 | |
| 84 | 甲胺盐酸盐 | 50g/瓶 | 1 | 瓶 | |
| 85 | 乙二醇(99.5%) | 500g/瓶 | 1 | 瓶 | |
| 86 | 酚酞(≥98.0%) | 100g/瓶 | 1 | 瓶 | |
| 87 | L-(+)-古洛糖酸γ-内酯(≥98.0%) | 1g/瓶 | 1 | 瓶 | |
| 88 | 硝酸镧(Ⅲ)六水合物(99.9%) | 500g/瓶 | 1 | 瓶 | |
| 89 | 4-硝基苯胺(98%) | 250g/瓶 | 1 | 瓶 | |
| 90 | L-半胱氨酸(≥98.0%) | 5g/瓶 | 1 | 瓶 | |
| 91 | 四丁基硫酸氢铵(≥98.0%) | 100g/瓶 | 1 | 瓶 | |
| 92 | D-(+)-葡萄糖(≥98.0%(α+β)) | 5g/瓶 | 1 | 瓶 | |
| 93 | 四环素试剂盒 | 96孔/盒 | 1 | 盒 | |
| 94 | 黄曲霉毒素B1检测试剂盒 | 96孔/盒 | 1 | 盒 | |
| 95 | β-内酰胺酶测试条 | 100条/罐 | 1 | 罐 | |
| 96 | 水杨酸钠(≥99.5%(NT)) | 100g /瓶 | 1 | 瓶 | |
| 97 | L-(+)-酒石酸钾钠四水合物(ACS 99.0~102.0%) | 250g /瓶 | 1 | 瓶 | |
| 98 | 硝普钠二水合物(亚硝基铁氰化钠二水合物99%) | 10g/瓶 | 1 | 瓶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 年______月______日
4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对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则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3.如无偏离,请在表格中填“无偏离”。
备注:供应商修改或删除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相关指标要求(包括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配件组成,商务要求,技术参数等),且未在偏离表作出说明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 项目实施方案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题:
1)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2)项目管理方案;
3)拟达到的标准,配备的人员、设备配置等;
4)培训方案、技术支持等方案;
5)优惠条款或承诺;
6)其他。
7 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项目编号: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毕业学校和学历 | 专业 | 职称 | 专业培训及证书 | 责任 或分工 | 项目经历或主要工作 业绩 |
注:参加本项目人员须是供应商正式职工。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相关业绩案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
| 项目时间 | 项目甲方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9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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