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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公告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5)津02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坤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债务人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作出(2026)津02破19号《决定书》,指定点击登录查看担任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一)主体信息 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企业”)成立于****,注册地位于天津市**** (二)股权结构 债务人企业于****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4289.7731万元人民币,现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天津市弘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860.7958万元,持股比例90%;天津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出资额428.9773万元,持股比例10%。 (三)资产负债概况 截至****,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总额约为800,000,000元,负债总额约为1,000,000,000元。 二、审计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审计范围 (一)核心目标 1.全面核实债务人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2.查明债务人是否存在可撤销交易、无效交易、偏颇清偿行为及抽逃出资情形; 3.厘清关联交易及资金流向,甄别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及需追收的关联方应收款项; 4.对债务人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为管理人拟定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及债权审查确认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5.出具符合破产程序要求的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意见),作为管理人履职及法院裁判的基础依据。 (二)审计范围 1.对债务人自成立之日起至破产受理日止的全部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重点核查近5年的财务数据; 2.对债务人全部资产(含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进行核查; 3.对债务人全部负债(含金融债权、经营性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或有负债等)的形成依据及余额准确性进行核查; 4.对债务人全部所有者权益(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形成及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5.对债务人关联方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专项核查; 6.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及无效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三、参选审计机构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持有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通过最近一次行业主管部门的年检或备案; 2.参选机构须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版《天津法院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医疗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中的会计审计类机构名录内; 3.参选机构填报的工作团队组成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且实际工作人员须与报名文件一致; 4.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完善、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6.参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与债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存在三年内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情形,且不得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 7.具有依法履行本项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至少为三宗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提供过财务审计服务(以委托合同或报告正本为据),具有国有企业破产服务经验者优先考虑。 四、参选文件要求 参选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密封提交,封面及全部文件均须加盖参选机构公章。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5)拟派项目团队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参选机构关于与债务人企业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声明; (7)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版《天津法院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医疗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中列入会计审计类机构名录的证明材料(如官网截图、名录复印件等); (8)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委托合同或报告复印件); (9)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团队配置、现场负责人履历、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报价方案(须以含税总价方式申报,包括人工费、差旅费、资料费、报告编制费、打印装订费、税金等全部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0)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未公开信息;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失信限制;承诺高效规范履职,按时完成工作; (11)参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报价要求 1.参选机构应于报价方案中以含税总价方式申报完成本项审计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资料费、报告编制费、打印装订费、税金及附加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不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因参与本次选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差旅、资料制作等),由参选机构自行承担,不论是否中选。 六、选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管理人组织对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与资格复核。经审查符合本公告第三条所列资格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不符合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亦不纳入后续评审范围。资格审查结果由管理人存档备查。 (二)评审及中选规则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参选文件,由管理人组织评审,根据参选机构的资质条件、破产业绩、工作方案、团队配置、报价等因素综合考量,择优评选。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报价较低者优先中选。 2.评审时,管理人同时确定一家备选机构。如中选机构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能胜任、放弃或违约等情形,管理人有权直接与备选机构签约,不再另行组织选聘。 3.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若仅有一家机构符合全部条件,则直接确定其为中选机构。 4.若全部参选机构均不符合资格条件或经评审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次选聘并重新组织遴选。 5.评审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以适当方式通知中选机构及备选机构。未收到通知的参选机构即为未中选,管理人不另行告知。参选文件无论中选与否,管理人均不予退还。评审结果由管理人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合同签订 1.管理人向中选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逾期未签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管理人有权与备选机构签约或重新组织选聘。 2.如中选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证明不能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报告、提交成果严重不符合约定要求等),管理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为准。委托服务的具体内容、成果交付标准、费用支付进度、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以最终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七、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1.参选机构应于****下午5时前,将密封参选文件邮寄或送达至管理人指定地址(以送达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参选文件。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 联系人:李文英 联系电话:**** **** 八、特别说明 1.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法院对本案审计工作的监督亦适用于所选定的审计机构。 2.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相应委托费用的支付可能存在迟延,管理人迟延付款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获选机构应按照承诺时间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竞选机构应充分考虑并提出报价。 3.管理人有权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审计工作计划或范围,中选机构应予以配合。 4.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示。 **** 附件 国经-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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