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信息
1.1. 采购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1.2. 采购项目编号:****
1.3. 中标项目:采购包1
1.4. 项目内容:
| 货物名称(注册证名称) | 货物品牌型号 | 数量(项) | 单价(万元) | 总价(万元) | 备注 |
|---|---|---|---|---|---|
| 监护仪(病人监护仪) | 迈瑞 uMEC12 | 1 | 0.41 | 0.41 | 共1台 |
| 新生儿监护仪(病人监护仪) | 迈瑞 ePM 10 | 1 | 5.72 | 5.72 | 共7台 |
| 婴儿保暖辐射台(婴儿辐射保暖台) | 宁波戴维 HKN - 9010 | 1 | 1.3 | 1.3 | 共1台 |
| 空气消毒机(移动式) | 奥洁 AJ/JYXD - Y - 1000 | 1 | 0.22 | 0.22 | 共1台 |
| 呼吸机(新生儿无创)(新生儿呼吸机) | 科曼 NV9 | 1 | 5.8 | 5.8 | 共1台 |
合计:13.45万元 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二、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即13.45万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检测、人工、税金、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单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货物要求
3.1.质量要求
3.1.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1.2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3.1.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3.1.4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3.2.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
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3.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3.3.1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保修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采购文件规定的保修期或者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保修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3.2 在保修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3.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3.4 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3.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4.其他要求
四、支付方式
4.1支付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以后的7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
五、合同履行
5.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只内
5.2履约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六、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6.1 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45个工作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7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7.2.根据本合同规定,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8.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8.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九、违约责任
9.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9.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9.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1:1000。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9.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比例:1:1000。
十、争议解决方法
10.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0.2.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11.1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二、其他条款
12.1 履约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1:1000。
12.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2.1.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2.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2.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3 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4 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2.5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2.6 售后服务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3)在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因XX原因,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2.7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2.7.1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2.7.2 合同的中止
12.7.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2.7.2.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7.2.3 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7.2.4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2.7.3. 合同的终止
12.7.3.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2.7.3.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7.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8. 合同分包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2.9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合同附件如不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电 话:
传 真:
签约日期:
乙方:成都真欣科技有限公司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陈艳
地 址:成都市****
开户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015
电 话:028 - ****
传 真:028 - ****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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