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智慧物流实训基地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以收到质疑人质疑函日期超过法定质疑期限为由,不予答复,经质疑人多次电话沟通仍不答复。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以收到质疑人质疑函(第二次)日期超过法定质疑期限为由不予答复。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组织现场考察和有关条款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明确,严重影响了评审质量和客观公正性。
投诉事项5-6:招标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条款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4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3、4。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5、6成立。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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