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85,200.00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385200元/年。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游泳馆经营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60万元(不计利息),租赁合同签订前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不递增,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标的房屋如原承租人承租的,承租人须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合同签订以及保证金退付手续,其竞租保证金(不计息)在承租人按照规定完成合同签订并经产权交易所备案后扣除其应交的交易服务费后进行退付;标的房屋如非原承租人承租的,承租人须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合同签订则须待原承租人腾退后方能完成,具体以出租方通知及要求为准,腾空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租金收取,逾期未腾空的,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4.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原有卫生许可证已过期,须由承租方按规定重新办理。场地所有运行养护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游泳馆电费、水费按表计量后,承租方每月缴付给出租方,电价按0.6元/度、水价按3.2元/吨收取。如自来水公司计费标准调整,则双方协商进行相应比例的上浮或下浮。 ▲▲▲7.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改变游泳馆及附属设施的结构。经营管理中,需添置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相关费用自理。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承租方对游泳池所有设施和资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相关设施设备若有损坏,均由承租方修复如初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若有遗失则须照价赔偿,合同期满时,必须保持现有器材设备等完好。 8.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游泳馆管理必须达到规定的各项卫生指标、安全指标,管理达不到要求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必须做好游泳者的生命安全(按规定数量配置具备有效资质的救生员,提供各项安全制度措施)保护措施,做好防溺水、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溺水、火灾、盗窃案或其他安全事故,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承租方经营期间必须办理游泳馆意外保险(保险额度不低于150万元) 10.承租方在游泳馆内可经营销售与游泳相关的商品,但必须由出租方审定许可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出租方许可和政府审批的项目,承租方不得经营销售。 11.承租期内,出租方所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游泳队集中训练、教工集体活动使用游泳池时,承租方须无条件免费提供(出租方事先在三天内通知承租方);教职工游泳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12.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转租分租他人使用和经营,不得用于抵押。承租方对外应使用自己游泳馆名称,不得使用金华一中名称。 13.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4.本次出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5.预约看房、咨询电话:****(周先生)。 |
| 租期 | 三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或双方签订完成并经过备案的合同原件办理退付。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及成交款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做违约金转入产权单位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