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请意向承租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承租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出租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出租公告之内容并承担出租标的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收交易服务费后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一年一付,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租期到期前10天将下一租期租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押金(5000元)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需付清相关费用,并由出租方对标的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有损坏或丢失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予以赔偿。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对承租标的的使用要求: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不得非法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土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土地,并解除合同。 6、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破坏地上构建筑物和土地原有自然结构,如对其产生破坏,承租方应恢复地上构建筑物和土地原有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如需在土地加建地上构筑物,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自行拆除所加建地上构筑物,并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前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10、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1、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土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