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资格要求: |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 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 (2)财务要求: / 。 (3)业绩要求: ****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具有1项消防车维修保养或总成修理业绩,单项合同结算金额不低于10万元,(提供合同及对应足额发票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4)信誉要求: / 。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 。 (6)其他要求: 2.供应商承诺:竞标时所投产品为原厂正品;中选供货时保证为原厂全新正品,并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原厂全新正品相关证明,同时制造商需明确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前、售后服务的相关义务声明 。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处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级和(所属企业)级“三商”黑名单惩戒范围之内; (4)失信积分累计达到8分及以上,且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查询结果为准); (5)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业绩发票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有任何遮挡或涂抹。评审委员应在评审现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部业绩发票逐一进行真伪核验。未通过验真的发票以及已冲红的发票,均不予认定为有效业绩证明,并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是否存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的失信行为。 以上内容以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查询相关网站为准。 3.3 本次采购□接受/√不接受联合体。 联合体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应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此外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 。 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询比采购项目,否则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