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 | 标的编号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出租底价 | 612778.79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 |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铁汇发展中心1幢802室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杭州市****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45.71 |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办公用房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以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服用地/办公用房,附记载明为本宗地批准用途为商业、商务设施用地,证载权利人为点击登录查看,根据产权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由出租方全权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4、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合同租期至****止。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12778.79元/年 | |||
| 出租面积(㎡) | 645.71 | ||||
| 租赁期 | 3年 | ||||
| 起租日 | 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 |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内的租金标准为首年租金标准,免租金额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时抵扣减免。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 ||||
| 租金调整方式 | 从第二年起,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基数上每年递增 1%,直至租赁期满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2个月租金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经营使用,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等其他事项,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