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现对“瓮安县****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内容为增加: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应阐明原因,并由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2.在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澄清更正详见附件,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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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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