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9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前三年不变,第四、五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不包含物业费水电费等。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杂货铺(经营范围:鲜花绿植、饰品配件、礼品百货等。)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成交租金的20%。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后商铺内工作人员名单需报学校备案并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遇调整需事先报学校备案。 11.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代表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并作出如下承诺: (1)意向方已清晰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状态及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若该不动产已取得不动产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意向方认可其登记的性质、用途可能与成交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并接受该等不符; 2)若该不动产未取得或无法提供不动产证(即无产证),意向方认可该现状,并接受该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性质、用途、规划、建设合法性等方面的任何不确定性与瑕疵。 (2)基于上述认可,意向方承诺对由此导致的所有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产权瑕疵、违建认定等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无法使用、被拆除、被处罚、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形)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因此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拒绝签订租赁协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由此提出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或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浙交所或相关方对意向方予以任何赔偿、补偿等。 12.其他交易条件: (一)结算方式 1)必须采用学校一卡通、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支付结算。其中采用一卡通结算的营业额,是先进入出租方账户,出租方和承租方每月核对金额,由承租方出具全额正规发票,出租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遇节假日或寒暑假顺延,不计算滞纳金或利息。 2)一卡通设备及信号线布线由承租方承担。 (二)用能及其他 1)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根据出租方标准执行,出租方派专人每半年抄表并将抄表结果与承租方确认,承租方根据每半年实际发生数按时缴纳水电费。 2)承租方每年须向出租方缴纳物业费,缴纳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物业费与租金一同缴纳。 3)承租方承租场地内需自行安装监控,并对监控视频、用户信息等妥善保管,严格保密。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 4)承租方用能应无条件支持学校绿色学校及消防安全工作。 5)承租方配合出租方对经营场地的病媒消杀(灭四害)、垃圾分类等项目现场监管及验收。 6)承租方经营时间及方式应无条件服从学校教学时间和教学方式。 (三)人员管理 1)承租后商铺内工作人员名单需报学校备案,如遇调整需事先报学校备案。 2)承租方每月结清本项目雇佣人员工资,按相关法规及政策缴纳员工社保或保险。 3)除24小时无人售卖便利店外,其他商铺要求科学合理地配备收银员及服务员,统一着装,要求配备1名店长(店长要求具备2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 4)承租方员工必须统一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保。所聘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食品类相关商铺及美发、美容美甲店人员要求获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报出租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承租场地严禁作宿舍使用。 (四)商铺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详见《租赁合同(样稿)》) (五)日常经营监管处罚细则(详见《租赁合同(样稿)》)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意向方需书面承诺: 1)承租后商铺内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并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确保其所属工作人员在校内所有场所均不得从事或组织任何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宗教宣传、布道等行为。【执行标准:提供承诺函】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