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问1、招标文件合同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全回转打桩船最低数量要求为3艘,据调查,目前国内可使用的全回转打桩船仅2艘,本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在满足打桩施工进度要求的情况下,打桩船的规格、型号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备,不一定非要3艘全回转打桩船 回复: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在满足打桩施工进度要求的情况下,打桩船的规格、型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备,但必须保证节点进度要求。 问2、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4(4)项第(1)目 "业绩" 评分项中,"额外提供一个沿海 3 万吨级及以上新建码头(结构形式为高桩墩式)的施工业绩加 0.3 分" 未明确该加分业绩的时间要求。请明确:该加分业绩是否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3 项及附录 3 的业绩最低要求一致,即 "自 2021 年 07 月 01 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 回复:加分业绩时间要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3 项及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时间一致。 问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4 项 "招标项目名称" 为 "浙江(华东)深远海风电宁波母港一期码头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封面、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亦均为该表述。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中 "(项目名称)" 一栏填写为 "浙江(华东)深远海风电宁波母港一期码头工程",较前附表表述少 "施工" 二字。请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填报的完整准确项目名称。 回复:名称为:浙江(华东)深远海风电宁波母港一期码头工程施工。 问4、请明确交易服务费类型。 回复: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施工”类型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按《宁波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