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于****裁定受理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成雅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在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刘勇,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3RMB32B,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基建项目投资;建筑工程;建材销售。
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材料及审查查明情况:恒富成雅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申请执行标的7484.45万元。执行完毕1件(劳动争议案件),已执行到位标的2.94万元,其余6件未执行完毕,未执行到位标的7481.51万元(不含执行费,不含申请执行后产生的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4.32万元。此外,恒富成雅公司还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件,已执行完毕。
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恒富成雅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次冻结,现无可供执行余额,名下无车辆、无股权,在外债权金额不详。恒富成雅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雅安市****
恒富成雅公司目前已停止实际经营,根据《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恒富成雅公司负债总额17909.27万元,资产总额10447.13万元,资产负债率171.43%,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全部负债。但该公司名下成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干管配套项目系园区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具有持续运营价值和公共服务功能,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恢复运营、盘活资产,有望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挽救的双重目标。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应为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机构,且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的中介机构。本案接受联合报名,联合报名的机构不得超过2家,同一家机构只能参加一次报名。若采取联合申报,则2家申报机构必须均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机构,其中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的中介机构有1家即可。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拟就本案设立的管理团队中应配备具有企业破产重整经验、债权债务清理与资产盘活经验的专业人员。
4.申报期间,若申报机构在本院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未结的,则不得参加本次管理人竞选,亦不接受其以联合竞选方式参与本次报名。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九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插入页码、插入目录,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联合报名的加盖联合各方公章)。材料不齐全的概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
2.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是否有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办理经验,相关工作经验、个案工作特色、亮点等;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者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
4.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以及拟派驻债务人企业所在地常驻人员相关情况;申报机构指派的现场常驻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现场常驻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经验。
5.申报机构参与本次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6.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组织架构、工作思路、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特别是涉及执行案件衔接、债务人财产接管、重整投资人招募与资产盘活等问题的处理方案)及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7.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8.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9.申报机构应当出具勤勉尽责及违法执行职务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
10.拟参与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必须保证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评审范围,涉及伪造司法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后期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
四、评定方式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本院确定的报名截止日届满前以现场提交方式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本院将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通知初审通过的申报机构向评审委员会进行当面陈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由申报机构向评审委员会进行陈述,可以制作PPT放映。(限时10分钟)。
通过初审的管理人不足三家(不含本数)的,本院将通过随机方式指定本案管理人。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案评分细则对初审通过的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分,合计得分最高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合计得分排名第二、三的机构依次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出现应当更换管理人情形时,本院将直接指定备选机构作为新管理人。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形,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得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机构作为入选机构。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8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星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雅安市****
附件:
1.(2026)川18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
2.《以竞争方式选任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一日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803破申2号
申请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洪。
被申请人:雅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
****,申请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科元电力名山分公司)以被申请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成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富成雅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了恒富成雅公司。恒富成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25)川18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恒富成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元电力名山分公司工程款103151.2元;并支付以38681.7元为基数按日0.3‰计算的从****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64469.5元为基数按日0.3‰计算的从****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二、驳回原告科元电力名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川1803执129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经多次冻结、现无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股权投资;除位于雅安市****
被申请人恒富成雅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在雅安市****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恒富成雅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位于四川省雅安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雅安科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对被申请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戴德武
审 判 员 何 谐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荣雪颖
以竞争方式选任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为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工作,确保选出能够胜任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的管理人,结合本案中债务人名下核心资产为成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干管配套项目等环保基础设施、需要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特点,制定如下评分细则:
一、规模实力(总分不超过20分)
(一)申报主体拥有10名-2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2分;拥有20名-5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3分;拥有50名-10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4分;拥有100名以上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5分。
(二)申报主体拟委派常驻债务人住所地人员达3人的,计1分;3人以上5人以下的,计2分;5人以上的,计3分。
(三)申报主体拟委派团队中,每拥有一名具有企业破产重整经验的律师,计1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有专职会计、出纳的,计1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每拥有一名具有投资人招募或资产重组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计1分。
二、从业经验(总分不超过40分)
1. 具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重整协议并终结重整程序,单独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3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2分;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每件计1分。
2.在前述第1项计分基础上,担任管理人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完成重整投资的,每件再加2分;债务人资产涉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或环保基础设施的,每件再加2分。
3.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具有“执行转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的,每件再加1分。
4.担任涉及国有资产债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1分。
5.以1件为基准,办理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每增加一家关联企业加1分。
6.办理的破产重整案件,债务人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负债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件加1分;负债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每件加2分。
三、总体评价(总分不超过40分)
主要分为:1. 申报材料评分(10分);2. 现场陈述评分(30分)。
综合评估申报机构对债务人情况(尤其是污水处理厂等核心资产的现状与维护运营需求、债权债务构成及查封担保状况、执行案件衔接情况、重整投资人招募前景)是否充分了解,重整工作思路是否清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是否切实可行,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在重整期间的维护运营方案是否具体,债权审核与资产清理方案是否周详,投资人招募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能通过,经费是否有保障,拟派驻债务人所在地专职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报酬调整方案以及申报主体工作的饱和度。
四、附则
上述细则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的,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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