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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鼓楼区(福建省)
开标地点:随行(漳州)交易平台
行业:其他
预算:****.3元
项目状态:待开标
漳州凌波酒店项目电器采购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
1、样品提交时间及核验机制招标文件原文: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前15天向招标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招标人及使用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我方质询及修改建议: 原条款样品提交节点设置在中标确定之后,存在重大风险: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可对设备品牌、外观、关键技术参数进行虚假响应,以不合理低价投标。待中标后提交样品,一旦样品参数、规格、材质不满足招标文件及推荐品牌要求,此时评标工作已完成,更换中标候选人流程复杂、周期漫长,将直接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本项目交货截止时间为****,工期紧张,将严重影响项目落地。 申请修改方案 方案1 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本项目关键设备样品(详见关键样品清单)及对应产品的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评标期间对样品进行核验,样品品牌、规格、技术参数、材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及技术要求的,评标委员会直接否决其投标。样品核验结果作为评标评审依据之一。未按要求提交样品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方案2 修改为: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招标人有权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预核验,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提交样品与检测报告核验,样品不合格,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次推荐下一名候选人。
答:招标文件原文为:“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相关规范、质量标准及设计文件规定等要求;中标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招标人确定的规格、品牌、技术参数、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前15天向招标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招标人及使用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上述条款系对中标人供货前的质量确认程序作出约定,并非对投标阶段样品提交的要求。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在合同履行阶段,通过实物样品确认,确保中标人实际供货产品与投标承诺一致,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正常质量控制措施。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若要求所有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交样品,将显著增加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和准备周期,与本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定位不相适应。
为防范履约风险,招标文件已有相应约束机制: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中标人提供的货物须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经招标人确定的规格、品牌、技术参数要求;如中标人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承诺不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2、增加关键设备原厂品牌授权要求,防范虚假品牌响应 招标文件原文:投标人资格仅要求独立民事主体,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均可,未要求推荐品牌下关键设备的原厂授权文件。 我方质询及修改建议: 本项目清单设置推荐品牌,如不要求提供品牌原厂授权,经销商可虚假承诺可供应推荐品牌产品,投标时承诺推荐品牌,中标后无法取得原厂供货,只能更换品牌或以非标产品替代,造成履约风险。 申请增加条款: 投标文件中须附采购清单内关键设备的推荐品牌制造商出具的项目专项授权书,授权范围须包含本项目供货、质保及售后服务。无对应品牌项目专项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授权要求说明:投标产品制造商投标的,无需提供授权。
答:本项目为酒店电器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十一条“关于主要材料参考品牌”明确规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如上表。承包人原则上在参考品牌或相当于参考品牌的范围内采购;但在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承包人、发包人或咨询人中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更换品牌,并在保证所选材料设备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的前提下,协商确定采购其他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并询价定价与调整价差(承发包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仍应执行原参考品牌)。”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设置参考品牌,投标人可选择参考品牌或同等档次品牌进行投标,且已设置品牌更换机制。
综上,投标人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且合同条款已约定中标人提供的货物须符合投标承诺,如与投标承诺不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3、补充低于成本价的界定、举证评审规则,落实异常低价否决条款 招标文件原文:本项目招标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我方质询及修改建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文件仅原则性约定低于成本价予以排除,但未明确评审规则,评标委员会缺乏可执行评审依据,恶意低价投标人无法被否决,中标后极易出现偷工减料、无法履约,造成项目损失。 申请增加条款: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限期提供书面说明、成本构成证明材料(原材料、配件、人工、运输、税费、质保成本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报价显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且无法合理解释成本构成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补充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扰乱投标秩序,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9.发布公告的媒介,修改为:本次招标公告同时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随行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www.enjoy5191.com/)上发布。
注:①本答疑纪要发布后,招标文件和答疑纪要不同之处,以答疑纪要为准。
②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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