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794624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期内年租金不变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未表示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酒店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2.5万元。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现状包含但不限于毛坯状态。出租方不就标的内原有装修、装饰构件及装饰物的完好性、可使用性作出任何保证,亦不承担原有装修、装饰物的拆除、清运工作;前述拆除、清理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出租标的无独立门头,且须与相邻场地共用消防通道、供水及电力管线等及基础设施。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7、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原租赁合同到期后5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5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8、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9、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0、承租方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在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场所作为驻所地或经营场地依法登记设立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并在征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由承租方设立的该等公司承继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各方就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且承租方须同意就其设立的公司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租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约定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
| 租期 | 2年9个月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2个月15天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含)。【执行标准:意向方须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方须具备酒店管理资质。【执行标准:意向方须提供与意向方公司名称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意向方报名时须取得出租方盖章的《确认函》【执行标准:须于信息披露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下午15:0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以下资料,内容包括且不限于: (1)意向方、意向方的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方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名下所属主体,在长三角区域(包括上海市****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盖出租方盖章的《确认函》】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