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地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东府函〔2026〕4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
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 G225 国道东侧,涉及海南省国营岛西林场、东方市****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收回)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海南省国营岛西林场、东方市****
三、征收(收回)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求,可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
(三)坟墓补偿标准
按《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收回)部道村委会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东方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收回)的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至****。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收(收回)的单位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被征收(收回)单位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本公告结束前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宗地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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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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