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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决定招标公告

四川巴中 全部类型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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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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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改建需要,为优化农广校片区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配套,点击登录查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平政征决字〔2026〕第2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优化城区空间布局,完善片区基础设施,改善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承载能力。

二、房屋征收范围:平昌县同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主体:点击登录查看。

五、房屋征收部门:平昌县****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七、搬迁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平政征决字〔2026〕第2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公告。

附件:1.平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2.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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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平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平政征决字〔2026〕第2号

因旧城改建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平昌县同州****

二、房屋征收目的:优化城区空间布局,完善片区基础设施,改善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承载能力。

三、征收主体:点击登录查看

四、房屋征收部门:平昌县****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六、搬迁期限:自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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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平昌府发〔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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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同州****

《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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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农广校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

一、征收范围

平昌县同州****

二、征收原则

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

三、征收主体

点击登录查看为征收人;平昌县****为房屋征收部门;平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州****

四、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部门提交的征收要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并启动模拟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意愿征求,房屋所有权人征收意愿达到95%的,房屋征收部门启动模拟征收程序。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房屋调查登记和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七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被征收人房屋权属、区位、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建筑面积的认定依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县****

4.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相关规定推荐两家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5.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经复核后,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6.房屋征收部门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30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方案;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市****

7.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县****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9.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到附生效条件100%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10.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延期一次,并在房屋拟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补偿方式

1.征收范围内的住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在他处无住房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政府性安置房中调剂现房进行安置并按照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房;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以实际测绘报告为准。产权调换比例:被征收房屋为混合结构按1:1调换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按1:0.9进行折算。结算方式: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5㎡(含5㎡)以内的,按安置房评估成本价结算;超出5㎡以上的(5㎡按安置房评估成本价结算)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

3.选择房票安置的,依照《平昌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房票票面金额计算规则: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以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价值上浮20%以内核定房票票面金额;安置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安置面积对应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上浮20%以内核定房票票面金额。前述上浮20%以内部分计入房票票面本金。按照《平昌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另行享受的购房奖励2%—3%,不计入房票票面本金,单独核算兑付。

4.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实施住房保障。

5.单位产权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其价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六、政策性补偿费用

1.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3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8元/㎡﹒月;实行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8元/㎡﹒月;超出6个月且不满24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标准为8元/㎡﹒月;超出24个月的,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单位产权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计算3个月,标准为50元/㎡﹒月。

3.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30元/㎡计算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按建筑面积60元/㎡计算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80㎡的按80㎡计算,超过80㎡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4.征收奖励:①奖励原则:政策一视同仁,分时间段计奖,激励被征收人主动早搬重奖。②计奖办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80㎡的(含80㎡),按80㎡计算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以上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奖励。③奖励标准:在规定签约期限1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2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第2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60元/㎡;在第二个月后签订协议的不计奖。

5.附属(着)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价值作补偿。

6.临时建(构)筑物: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彩钢棚(布):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作补偿。

8.水、电、天然气户头终结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终结的,提供入户缴款依据,据实结算。

(二)其他补偿费用

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七、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布通知为准。

八、争议处理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方式处理。

3.单位和个人产权涉及有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的,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九、此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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