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警示学习材料
(本次警示学习材料仅限本次招标采购报名供应商内部学习使用,严禁私自摘抄、转载、转发、外传、报道等,不得向无关单位及人员扩散,切实做好材料保密管理工作。)
各采购供应商:
近年来,招标采购领域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呈高发多发态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引导各采购供应商以案为鉴、严守法律底线,规范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招标采购市场秩序,现将两类采购供应商典型违法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一、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一: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终端建设项目。中标人A及B、C、D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采购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4家公司投标报价折扣率依次相差0.5%;其中中标供应商A公司与投标人B公司投标文件中,服务承诺核心内容完全一致,且多处段落存在相同错别字。采购人认为,A、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据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采购人对A、B公司分别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3年内参加采购人采购活动。
案例二: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系统改造项目。A、B公司等3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装订使用B公司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人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装订使用A公司投标文件封面。评标委员会认为,A、B公司投标文件封面互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A、B公司的投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对于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行为,A、B公司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依据招标文件和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采购人对A、B公司作出处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内年参加采购人采购活动。
案例三:不同供应商公章混盖
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系统建设项目。A、B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第一标段投标。在该项目第一标段开标过程中,采购人发现,A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B公司公章。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A、B公司投标无效。A、B公司投标代理人在开标现场情况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上述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和供应商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采购人对A、B公司作出处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内参加采购人采购活动。
【警示意义】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违背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使采购人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挤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使其失去公平获取项目的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分别对投标人相互串通行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行为及招标人与投标人相关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案例四: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
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维修维保项目。A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A公司提交的2名技术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疑点。未核实资料真实性,评标委员会依法向A公司发出书面澄清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真实的佐证材料。A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提交任何澄清答复及补充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A公司提供的2名技术人员社保真实性存疑,不予通过资格评审。采购人通过网络查验、联系相关单位协助相关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相关材料予以核实,确认A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依据招标文件和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采购人对A公司作出处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内参加采购人采购活动。
【警示意义】
供应商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本案中,供应商有责任完善其内部控制体系,并审慎审核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员工社保缴费情况属于A公司经营信息,A公司没有尽到审慎的核实义务,将上述材料编制到投标文件中获取评审优势,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上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出部分采购供应商法治意识淡薄、诚信理念缺失、内部管理不严、从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各供应商要深刻汲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采购人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牢固树立合法竞争、诚信履约理念,依法依规参与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采购人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切实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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