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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石灰石-太钢股份公开询价采购公告

山西太原 全部类型 202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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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名称 采购标题 寻源方式 发布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外购石灰石-太钢股份公开询价采购 询比价 2026-11-03 08:16 2026-11-04 00:00:00 2026-11-04 15:00:00
外购石灰石-太钢股份公开询价采购
询价单号 **** 采购方式 公开
采购员 联系电话
**** 2026-11-04 00:00:00 报价截至时间 2026-11-04 15:00:00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要求交货期 备注
AB005175 外购石灰石-股份 采购标准Q/TB1436-2026 24000 TON 2026-12-15 00:00:00
询单要求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二、保证金额度:0

三、商务条款:

1.物料名称:外购石灰石-股份。
2.定价说明:湿公吨,询价总量24000吨。 如新供应商确认接受最低价,则分配2500吨由新供应商供货,由工厂试用。为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进行,剩余量按6∶4分标,最低报价者分60%,跟标者分40%。。
3.评标原则:满足需求量及交货期的低价中标。
4.价格条款:(1)到厂价,增值税率13%,货到验收合格接收供方发票后第15个日历日付款(现款承兑各一半)。(2)若卖方申请挂账即付,需在开具发票前向买方提出书面申请,买方从卖方结算货款中按照“账期对应日历天数×一年期LPR贷款利率/360天”扣除资金占用成本后支付,一年期LPR贷款利率以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为准。 资金占用成本在货物单价中扣除,单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不入。。
5.交货日期:从【2026-11-8】起至【2026-12-15】止,按供方通知的交货节奏交货。。
6.运输方式:汽运。
7.收货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8.溢装比例:5%,短装比例:5%。。
9.交货质量条件:。
(1)CaO≥51%,49%≤CaO<51%,减价5元/吨,48%≤CaO<49%,减价10元/吨。CaO含量<48%,在使用单位同意让步接收的前提下,半价结算,若使用单位提出使用异常,导致使用异常的不合格项追加降价10%处理;(2) 其它元素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在使用单位同意让步接收的前提下,每有一项不合格,不合格批量按降价5%处理,若使用单位提出使用异常,导致使用异常的不合格项追加降价10%处理,累计计算,考核总额不超过该不合格批次合同金额50%; (3) 10~40mm,其中≤10mm的比率≤5%,≥40mm的比率≤5%,超出部分扣重处理。 (4)以上条款加减价均为不含税,加减价格累计计算。不足1%按比例折算。(5)退货期限自需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扣款每天20元/吨;退货数据以检验数据为准,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不合格品,第一次退货不予扣款,从第二次退货开始,扣除20元/吨作为惩罚。供方退出不合格货物后,必须及时进行重新交货(自货物退出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视为按期完成合同履约),因重新交货而造成的交货时间延迟而对需方造成损失时,供方应向需方偿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6)由于供方供货质量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合同视为供方违约。(7)雨雪天气供货时需要用雨布遮盖,如所供货物遭遇淋湿,需方有权扣除相应水重,严重时需方可要求退货;(8)根据需方要求均衡交货:供方必须按交货区间要求交货(区间交货容差±10%,合同总容差为±5%,以需方计量为准),具体时间以满足现场需求为准。如未按交货区间要求交货:经需方同意可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扣违约部分总金额的1%,考核上限不超过7%;超交扣违约部分总金额的1%。总交货数量在容差范围内的违约部分,需方不予考核。超过总交货量容差或总交货期的货物原则拒收,需方如同意接收则需扣除违约部分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以上数额的,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其他质量约定条款见双方签订的原燃料采购质量协议 。。

四、技术条款:

交货质量标准。
外购石灰石-股份,质量标准:水分,起始值≥0,截至值≤0.5。
外购石灰石-股份,质量标准:二氧化硅,起始值≥0,截至值≤3。
外购石灰石-股份,质量标准:硫,起始值≥0,截至值≤0.06。
外购石灰石-股份,质量标准:氧化镁,起始值≥0,截至值≤5。
外购石灰石-股份,质量标准:氧化钙,起始值≥51,截至值≤100。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万元

六、报名要求:

一、公开竞价项目介绍
1.公开竞价品种:外购石灰石-股份
2.品种标准:
执行外购石灰石Q/TB1436-2026标准,质量品级为一级品。
物料名称 CaO MgO SiO2 P S 粒度 水分
外购石灰石-股份 ≥51.0 ≤5.0 ≤3.0 ≤0.04 ≤0.06 10-40mm,最大粒度50mm,超上限量≤5%、超下限量≤5% ≤0.5%
3.公开竞价数量:24000吨。如新供应商最低价或接受跟标价,则分配2500吨由新供应商供货,由工厂试用。为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进行,剩余量按6:4分标。最低价中标者分60%,跟价者分40%。
4.交货地点:****
5.交货期:2026年12月15日前,在交货期前按买方要求时间交货。
6.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接收供方发票后第15个日历日付款(现款承兑各一半)。
二、公开竞价资格要求
1.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石灰石供应商直接获得投标人资格(暂停供应且未恢复的除外)。
2.意向投标人不是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石灰石供应商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石灰石公开竞价报名资质要求》上传相关资质文件:
(1)生产商:是公开竞价品种的生产实体企业或源头供应商(唯一或特许代理商,需由源头供应商出具唯一或特许代理声明文件并查验有效);
(2)贸易商:与生产实体企业或源头供应商签署授权协议,并提供有效授权文件,可证明持续保供能力且质量可溯源。如该贸易商与现有合格供方备案的上游生产实体企业或源头供应商重合,则取消新报名贸易商的报名资格。
(3)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4)营业执照应包含公开竞价品种的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实缴)≥5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没有正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的;
三、保证金
非太钢不锈石灰石合格供应商的,投标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的投标人,于询比价结束后申请释放保证金。
四、定标原则、结算细则
1.最低价中标。开标后,与最低价议价后确定中标价格。最低价出现报价相同的,二次报价后确定。
2.本项目采用最低价法,按照下述跟标情况分配份额:
A.若最低价中标供应商为新供应商,为保障物料供应来源稳定、质量全程受控,新供应商首次供货给予2500吨供应量,缺口部分由低高到依次询问是否跟标直到买满竞价数量。如跟标方为新供应商的,给予2500吨的供货量。
B.询价后全部数量小于竞价数量的,剩余数量取消。
五、运输、包装及验收
1.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1)汽车运输。卖方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发货。卖方负责运输,货物交付前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负责卸货,仓库内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交付后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卖方所使用的货物运输用汽车必须满足国六及国六以上车辆排放标准,因未能使用国六及国六以上车辆运输因素造成的合同延期及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情况,均由卖方负责。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装车,不得超载、超重。否则卖方承担一切后果,同时,买方不予卸车和收货。货运车辆必须符合买方道路运输车辆清洁化管理要求,做到车光货亮、沟槽见底、设备见本色、散料全封闭、排放合格。
2.包装标准、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1)散装,送货需配备防雨雪防潮设施。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交货数量允许±5%的溢短装。
(2)以买方检验为结算依据。卖方对买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需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申请(底样仲裁、不重新取样),可在买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质量仲裁。仲裁结果合格,相关费用由买方支付;仲裁结果不合格,相关费用由卖方支付,并扣除卖方该批次货物总金额的2%。
六、违约、合同纠纷、不可抗力、合同终止事项
1.违约责任及处理
(1)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货节奏组织交货,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期交货的或总履约率不符合约定的,按约定考核违约责任;卖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货的,每延迟一天按照本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其交货义务,交货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2)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且未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补足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3)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应当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卖方没有法律依据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0 %的违约金,并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包括质量严重偏差等行为),买方有权扣除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部分价值的10%违约金。
(6)本合同项下卖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买方可以直接要求卖方支付,也可以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1)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合同履行可以延迟,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
(2)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一方为纠正事件造成的影响需要采取的措施,并在其后 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当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同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合同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合同另一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卖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2)卖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 1周的;(3)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擅自部分转让或 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4)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5)卖方现场服务、施工违反安全法规或双方相关安全协议,而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买方依据本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卖方支付本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或不退还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七、交通安全说明
1.进厂车辆要求:进厂车辆必须满足国六以上标准或新能源车。
2.交通安全要求
符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八、其他说明
1.业务联系人:****
2.地址:太原市****
3.投诉方式:
太钢采购中心党群工作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七、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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