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为使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适用、运行高效、节能环保的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120km/h~160km/h、采用钢轮钢轨制式的新建、改建、扩建并服务于市域范围内中、长距离客运交通的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
1.0.3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市域快速轨道交通urban rapid rail transit
在市域范围内修建的最高运行速度为120km/h~160km/h、旅行速度为45km/h及以上、采用电力牵引的快速轨道交通线路,列车在全封闭的线路上运行,结合沿线城市规划建设和环境采用地下、地面、高架等不同敷设方式。
2.0.2交流牵引供电系统AC traction power supply system
采用AC25kV电压等级为市域快速轨道交通提供牵引电力的系统。
2.0.3双式供系统DC&AC traction power supply system
同时采用交流牵引供电系统及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为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提供牵引电力的系统。
3基本规定
3.0.1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应采用全封闭线路,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
3.0.2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应符合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和服务水平。
3.0.3设计年限为初期、近期、远期三个阶段。初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应为第10年,远期应为第 25年。
3.0.4根据线路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应满足采用站站停、越行、主支线运行、跨线运行、越站通过等各类不同行车组织方案的需要。
3.0.5系统设计最大能力不应小于24对/h。
3.0.6车厢站立区站立密度宜为4人/㎡-5人/㎡。
3.0.7地下行车区域结构净空应满足车厢内空气压力变化时人体舒适度的要求。
3.0.8牵引供电系统制式宜采用直流制式或交流制式,应根据列车最高速度、车站间距、接触网悬挂条件以及合理的弓网关系综合比选后确定。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双流制式牵引供电系统。
3.0.9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应满足中心城区穿越、与其他轨道交通系统衔接协调、车辆解编、混编以及维保资源共享的要求。根据线路条件、敷设方式和车站间距,一条运营线路不同区段可采用不同的最高设计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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