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五河县****点击登录查看,现发布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投标人资格要求2.1 企业要求(1)资质:具有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现修改为“2投标人资格要求2.1 企业要求(1)资质:具有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中第44条投标人非正常投标行为修改为
“1、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流标的,不再接受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到账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投标担保的;
(3)实行电子开标的,投标人没有在线参加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
(5)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投标文件逾期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招投标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投标文件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
(6)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投标担保后,未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的;
(7)投标报价为异常低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2、投标人出现《蚌埠市****
(1)竞争主体未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
(2)竞争主体明知其单位的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3)竞争主体明知其拟任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的,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4)恶意在答疑、质疑截止的临界时间点提出疑问、质疑事项,经查无依据、不属实,导致拖延影响项目推进的;
(5)非招标人原因,竞争主体在中标后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
(6)竞争主体在招标前,暗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的;
(7)竞争主体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争主体的;
(8)不以中标为目的,伙同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的;
(9)不以中标为目的参与招投标活动,通过频繁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等方式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10)竞争主体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不以中标为目的,伙同配合其他投标人恶意报价或故意抬高或拉低评标基准价参与投标的;
(12)以中标为目的组织其他投标单位,利用参与投标家数优势故意抬高或拉低评标基准价的;
(13)投诉处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反映不实信息或恶意举报、投诉,影响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及项目推进的;
(14)通过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发表过激、不正当言论的,误导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
(15)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署成交确认书后,中标人、成交人、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与招标采购人、出让人签署合同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
(16)竞争主体与招标单位进行场外串通或者私自以协商谈判结果做为投标定价的。
3、投标人出现《蚌埠市****
(1)不同竞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的;
(2)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
(3)不同竞争主体制作投标文件使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的;
(4)不同竞争主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5)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预算造价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
(6)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的;
(7)不同竞争主体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机器码相同的;
(8)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混装的;
(9)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0)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11)不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12)竞争主体违法为招标人提供或编制招标文件;
(13)竞争主体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
(14)竞争主体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5)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存在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1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无正当理由降低供应标准的;
(17)竞争主体中标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4、电子招投标项目,不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并移交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1)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或同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2)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给各投标单位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