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天然气、煤炭价格上涨,供热设施改造投入加大,供暖企业亏损运营,影响县城群众冬季供暖质量。为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取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城市****
一、收费标准
(一)面积热价
一类:住宅5.0元/月﹒平方米;
二类:办公、教学、医院7.0元/月﹒平方米;
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8.2元/月﹒平方米;
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9.2元/月﹒平方米。
(二)计量热价
计量热价参照兰州市****
第一类:住宅47.43元/吉焦;
第二类:办公、教育、医院66.41元/吉焦;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77.79元/吉焦;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87.28元/吉焦。
(三)热价折算比例和热量调整系数
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为30%,为了在实际中便于计量热费的计算和操作,热量调整系数统一暂定为1。
二、相关要求
1、县住建局作为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运行的日常监管,监督各供热企业认真履行供热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城市供暖质量。
2、新调整的供热价格,供热单位要加强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新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3、各乡镇供热价格可遵照本通知执行。
4、2023-2024年供暖期提前十天供暖。
三、执行时间
(一)调整后的供热价格自****起执行。
(二)调整后2023—2024年供暖期一类(住宅)供热价格暂按4.8元/月﹒平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