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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镇洋乌股份经济联合社洋新五金制品生产项目1号厂房(框架地上10层地下1层1幢)施工许可

广东东莞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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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略)平方米。安全监督注册号:AJ-DL-(略)量监督注册号:ZJ-DL-(略)
建设单位 **市(略)
工程名称 **市大朗镇洋乌股份经济联合社洋新五金制品生产项目1号厂房(框架地上10层地下1层1幢)
建设地址 **市大朗镇洋乌村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14783.9平方米 合同价格 (略)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市中(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罗志权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合伍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关少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总监理工程师 王钜强
合同工期 (略)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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