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通报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对10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效净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推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各方主体树牢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
案例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蚌埠市某医院住院病房楼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情况,遂向市公共资源局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包括分项部分综合单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等内容标价金额完全相同。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两家公司对商务标报价异常一致情况,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两家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学校综合楼项目评审中,评标系统预警发现A公司和B公司上传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调查发现,A公司员工王某在编制并上传本公司投标文件的同时,接受B公司委托编制投标文件并上传。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都由A公司王某编制并上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两家公司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政府工程项目评审中,评标系统预警发现A公司和B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造价锁编号相同,涉嫌串通投标。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都是由A公司张某编制。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报价均由A公司张某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两家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案例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配电工程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系统比对发现,A公司和B公司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MAC地址)相同,涉嫌串通投标,遂向市公共资源局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均由B公司员工张某编制并上传。
案件认定: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两家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是视为串通投标较为常见的类型。案件调查中,投标人通常以编制投标文件是员工个人行为,公司负责人并不知情为由进行陈述、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托编制招标文件,视为公司的行为,其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案例五: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A公司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市****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点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供应商通常以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进行申辩,如“虚假材料系单位员工失误造成”或是“虚假材料系产品制造商提供”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材料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应当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未经核实或简单核实不能作为无主观故意的申辩理由。
案例六: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蚌埠市****
案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 对A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七: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蚌埠市某医院配电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需具备“至少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500万元的供配电(或输变电)工程业绩”。市公共资源局接投诉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甲某业绩材料造假。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甲某“某轨道工程沿线供变电系统安装工程”业绩,并非为甲某所有,甲某从未在“某轨道工程沿线供变电系统安装工程”担任项目经理。
案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A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实践中,投标人为了谋取中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等,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案例八:弄虚作假案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蚌埠市****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三个月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九: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案
基本案情:
市公共资源局接到某采购人来函称,某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已按照采购计划完成,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依法确定第二名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调查发现,A公司由于没能及时了解采购人需求和做好市场调查,中标后发现本公司部分设备不符合客户需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公司亏损,所以放弃中标。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十: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案
基本案情:
市公共资源局接到某采购人来函称,某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已按照采购计划完成,发布了评标结果公告,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后多次联系A公司,要求签订采购合同,A公司既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也不接听采购人联系电话。市公共资源局立案调查后,A公司拒不配合调查。
案件认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A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