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JHSL-2403-Z0006-0024
技术服务合同 (审定稿)
工程名称: 光山县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地点: 光山县
设计证书等级: 水利行业专业乙级
发包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乙方): 河南省江淮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 诚信 务实 敬业 创新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 河南省江淮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光山县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工作, 工程地点为光山县,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为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 主题 设计内容: 光山县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勘察比算。包括光山县北向河山洪沟、李畈河山洪沟、凉豪山洪沟、崔椰河山洪沟、潘里畈河山洪沟、杜岗河山洪沟、罗陈河山洪沟扬帆河之流山洪沟、西河山洪沟、许洼河山洪沟、土楼河山洪沟、易凉亭河山洪沟、石杆秤河上游山洪沟、杨冲河山洪沟、滚水河上游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设计人提交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及上级有关编制要求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时间及份数
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4份)。
第七条 费用(含6%增值税普通发票)
7.1根据中标结果,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为叁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00)。(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193970.00,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00。)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1)提交满足专项债申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审查,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的80%;(2)专项债申请成功,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至100%;(3)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支付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70%;(4)初步设计批复:支付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至100%,(5)根据甲方申请项目的专项债到账后立即支付乙方进度款,如乙方超出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的专项债到达甲方后立即履行支付义务。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发包人损失。
9.2.4由于设计人的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致使设计文件不能按计划交付,每延期一天设计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整;逾期超过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按照合同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并按总勘察设计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经同音,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信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则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施工结束为止。
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12.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名称: 河南省江淮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南阳市****
邮政编码: 473000
电话: ****
传真:
开户银行: 中原银行南阳科技支行
账号: 5**** 020
签订日期: 20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