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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供水污水设施更新建设项目龙山北干渠等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合同备案

河南信阳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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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供水污水设施更新建设项目龙山北干渠等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合同备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光山县供水污水设施更新建设项目龙山北干渠等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光山县供水污水设施更新建设项目龙山北干渠等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光山县****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号批准。

5.工程内容:对龙山北干渠、光马路、光明大街、龙山南干渠、朝阳寺南路五条道路污水管网建设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图所示范围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政策限制和天气原因等条件下不能施工的,工期顺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叁拾玖万叁仟零陆拾叁元贰角陆分

(¥****.26元)含税;

2.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格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邱星。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5年01月 23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点击登录查看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加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备案机关一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083111

地 址: 地 址: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654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山支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内容不再打印,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相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及相关验收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3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施工全套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保存一份完整的图纸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代表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邱星。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

》执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

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照《通用条款》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按照《通用条款》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原件叁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邱星 ;

身份证号:****260058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豫****;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豫建安B(****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无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经授权后代表承包人

负责履行合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在时间不得少于26天。

3.2.2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3.6出现3.3.2、3.3.4和3.3.5条约定的情形的,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3.2.5条约定内容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3.5.5承包人分包工程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金额合同总价款3%及期限按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依据监理合同与现行监理规范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2)无 ;

(3)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标准。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前期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于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

(2)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3)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每提前一日,奖励总工程款的万分之一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0.2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承包方所得 。

10.4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0.5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收到7天内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作基准单价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据实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可调价格合同 。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各企业管理费与利润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因人工、材料、机械、政策性费率

变化、现场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因素等等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3、其他价格方式: 可调价格合同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开工前,工程开工30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30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外按月计算。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可调价格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预付款30%,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工程款的70%支付,竣工完成付至合同金额的97%,审计完成后1月内付清审定价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节点完成提交给监理人及发包人,并附上当期以完成工程量的相关资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资料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资料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

12.4.5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2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

13.4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接收证书后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应在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后14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4.3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壹年后。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工程款总造价的3% 扣留质保金 。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3<<质量保修书>> 。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并赔偿承包人窝工损失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赔偿承包人窝工损失。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照《通用条款》以及《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照《通用条款》以及《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承担 。

16.2.4承包人未及时足额向施工工人支付工钱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不得再对此款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令承包人立即出来完善,承包怠于处理的,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4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光山县供水污水设施更新建设项目龙山北干渠等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

/

/

/

/

/

****.26元

****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光山县供水污水设施更新建设项目龙山北干渠等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对龙山北干渠、光马路、光明大街、龙山南干渠、朝阳寺南路五条道路污水管网建设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水泥路面工程和石砌护坡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产生的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未在要求期限内到场抢修的,需承担一切损失以及发包人抢修费用。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1

2

4

5

6

7

8

9

11

12

13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邱 星

建造师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吕继龙

工程师

造价管理

杨 洋

助工

质量管理

许千里

助工

材料管理

殷久崇

助工

资料管理

张 玉

助工

安全管理

魏 莉

助工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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