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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15-0212)
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正式预算编制成果提交至委托人得到认可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不竹
中南
发包人名称
(盖章)
lIr
国
密
有限公司
e
如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印诗
****4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执行机构:(盖章)
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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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5年
5月
8
、
匠
日期:
2025年
5月
8
日
一
人
I.
小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陈海龙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
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
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
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
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
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程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
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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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
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
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
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
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
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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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
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
100
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
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
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
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载机关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
m
酬金,
已支付的,应由咨询人全额返还。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
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本项目的造价咨询费用:
人民币2500元
(大写):
贰仟伍佰整
酬金支付方式: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正式书面预算编制成果后(提供增值税普
通发票),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预算编制费。
第六条双方同意用转账方式支付酬金,按/率计付。
咨询人应在支付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
和票据。
委托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
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达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且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