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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中学实验楼建设电缆改造项目造价咨询 合同公告

四川达州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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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实验楼建设电缆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15-0212) 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正式预算编制成果提交至委托人得到认可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不竹 中南 发包人名称 (盖章) lIr 国 密 有限公司 e 如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印诗 ****4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执行机构:(盖章) 不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2025年 5月 8 、 匠 日期: 2025年 5月 8 日 一 人 I. 小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陈海龙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 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 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 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 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 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程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 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 01 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 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 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 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 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 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 34 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 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 100 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 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 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 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载机关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 m 酬金, 已支付的,应由咨询人全额返还。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 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本项目的造价咨询费用: 人民币2500元 (大写): 贰仟伍佰整 酬金支付方式: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正式书面预算编制成果后(提供增值税普 通发票),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预算编制费。 第六条双方同意用转账方式支付酬金,按/率计付。 咨询人应在支付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 和票据。 委托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 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达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且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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