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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水师范学院AI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甘肃天水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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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2025)3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点击登录查看AI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第一包、第二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AI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572.7334万元(第一包:407.6899万元;第二包:541.6725万元)

投诉人:智慧领航数字城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投诉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

我机关依法对****收到的智慧领航数字城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点击登录查看AI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AI巡课与督导评价系统”的“一、主要功能须满足”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品目6 便携录播工作站”第◆9条、第10条、“品目7 全高清录播系统”第◆2条、第3条、第◆6条、“品目16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1.主要配置须满足”第◆2)条、第3)条、第◆7)条、“品目31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2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AI巡课与督导评价系统”的“一、主要功能须满足”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品目6 便携录播工作站”第◆9条、第10条、“品目7 全高清录播系统”第◆2条、第3条、第◆6条、“品目16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1.主要配置须满足”第◆2)条、第3)条、第◆7)条、“品目31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2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1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1.主要配置须满足”第◆2)条、第3)条、“品目15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1条、第◆2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1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1.主要配置须满足”第◆2)条、第3)条、“品目15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1条、第◆2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设置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的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并于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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