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5)3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点击登录查看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甘肃医院国家区****
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甘肃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粒子植入近距离治疗系统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5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 北京中达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当事人4(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康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我机关依法对****收到的对“点击登录查看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甘肃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粒子植入近距离治疗系统”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生产厂家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参加、亦未授权其他供应商代表其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康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相关材料上加盖的该生产厂家公章系伪造,该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举报所涉生产厂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康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盖有“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制造厂商授权书》、《放射线粒子植入系统技术白皮书》,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答复称其未向该投标供应商出具前述材料,因此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康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故举报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举报事项成立,故认定深圳市康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无效,鉴于有效投标供应商仍满足三家,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2、对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康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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