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09号 申请人:赵某刚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其申请材料存在材料不齐及表述不清等问题,本机关于同年5月9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5月16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申请人明确其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投诉举报重新受理、办结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同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7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使用的手机号********于****向被申请人投诉了食品安全问题,于****被申请人通过app 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于****通过app 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经核查,该陈醋调味包为液态调味料,未发现其涉嫌你所指称的违法行为。如你对上述产品有疑议,可咨询至生产商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投诉,商家拒绝调解。”该店家售卖的产品“陈醋调味包”是液体调味料执行标准是Q/WQGM0001S。 申请人投诉的是该店家售卖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醋的执行标准是GB18187, 《食品安全法》规定,醋和酱油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类别。售卖违规产品同样违法, 而被申请人给予的回复和申请人的投诉并无直接关联,回复的驴唇不对马嘴,避重就轻。有明显包庇行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和投诉内容将以图片证据的方式直接展示。综上所述该局有明显的包庇行为。望政府严查!要求1.重新处理本人案件,对申请人诉求给予调节2,要求执法人员对申请人道歉。认真学习法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此次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将投诉举报重新受理、办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关于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售卖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醋的执行标准是GB18187,食品安全法规定,醋和酱油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类别,售卖违规产品同样违法,被申请人的回复和其投诉无直接关联”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对举报和投诉分别予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浙江市**** 以上事实有《浙江市****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开展调查核实,于同年3月26日受理投诉,4月8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和投诉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即“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某刚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