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点击登录查看中央输注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于****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确定成交单位为合肥新洲医药有限公司。合肥新洲医药有限公司于****提交了弃标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经医院研究决定:取消合肥新洲医药有限公司成交资格,并限制该公司1年内参加我单位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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