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44号 申请人:王某重。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作出的海市**** 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于****签收申请人对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投诉函,于同年6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原因是:“经核查,未发现该商家涉嫌你所指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系消毒产品(投诉举报函误写成医疗器械),却在订单快照上多出标明脚气的症状如:脚痒、脱皮、水泡、脚裂、烂脚丫(与《腾讯医典》的表述一致),第6页说:“防止传染 快速缓解”,上述宣传即使不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另,申请人与举报处理之间有利害关系,即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理由如下:一、如被申请人能够依法立案,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敦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特请求撤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复议事项经过。****,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纸质投诉举报函。同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出具《投诉受理决定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5月30日,被申请人对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当事人在1688平台开设的“某生物科技公司”页面,查询到案涉商品页面,经查询该商品整个页面,未发现有宣传治疗脚气用语,执法人员对商品页面进行截图取证。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检验报告》及茅某堂品牌的授权材料。6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1、涉案产品为消毒产品,在涉案商品的商品详情页面第一行明确写明:【特别说明:本商品为消字号产品,不可代替药品使用】。2、查询涉案商品整个页面,未发现有宣传治疗功能用语。3、商家提供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环试验,检测依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8.2抗(抑)菌试验 抑菌环试验,结果为:经3次试验结果表明,样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平均抑菌环直径为16mm,对大肠杆菌的平均抑菌环直径为13(12-13)mm,对白色念珠菌的平均抑菌环直径为15mm。注:抑菌环直径大于7mm者,为有抑菌作用。结论:样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均有排菌作用。符合企业标准Q/JYJ005-2024的要求。因此,涉案商品具有抑菌、排菌作用。4、涉案商品页面上宣传的“脚嗅、脚氧、脚汗、脱皮、水泡、烂脚丫”、“防止传染”、“快速缓解”等用语为介绍产品抑菌、排菌的功能,网页中未体现具有医疗功能、治疗作用的含义。“防止传染”、“快速缓解”并非医疗用语,亦没有针对“脚嗅、脚氧、脚汗、脱皮、水泡、烂脚丫”具有医疗功能、治疗作用的相关表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三、申请人非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修订,根据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的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是被举报商家,而非申请人。2、申请人已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举报,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上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可看到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96次,举报46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已超过普通消费者合理的投诉举报量,已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而是基于索赔动机购买商品,该行为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举报,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列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正确,程序合法,有法可依,已依法履职尽责。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称其于同年5月1日通过1688平台购买被投诉举报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1盒抑菌液,价款10.90元。收货后发现其系医疗器械,其订单快照宣称脚气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偿500元,并要求立案查处。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市****下载脚臭 下载脚痒下载脚汗下载脱皮下载水泡下载烂脚丫…… 防止传染 快速缓解 品质保障 方便安全……”字样。某检测公司于****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样本名称:联苯汴唑抑菌液(茅某堂R草本抑菌液),接样日期:****,检验项目: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环验……五、结论:样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均有排菌作用。符合企业标准Q/JYJ005-2004的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于****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兹(授权方)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品牌名称)茅某堂(商标注册证号/申请号:……以下简称‘授权品牌’)系列产品的代理商。特授权某生物科技公司(被授权方)在阿里巴巴1688电商平台售卖授权品牌的所有商品。授权期间为:****-****。” 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市**** 以上事实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函》、订单详情单、案涉产品详情截图、腾讯医典搜索脚气表现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决定书》《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案涉产品详情页取证截图、营业执照(副本)、《检验报告》《网络专卖授权证书》《授权书》《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交寄单(收据)以及12315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市**** 又根据《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