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林权证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遗失下列林权证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若有异议,将书面复查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单位,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给予补办。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点击登录查看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
特此声明。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加日六斤
不动产坐落:宁蒗彝族自治县****
不动产面积:23亩,5.4亩,232.2亩,25.4亩,12.1亩
证书证号:宁县****
证书编号:B****
公告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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