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蔡 印传 ****7
合同协议书 ****
淄博市****
1. 第一标段: 负责G205山深线桓台县****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陆拾万零贰仟叁佰叁拾捌元整 (¥****.00)。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杜春伟; 承包人项目总工: 房洪福。
5. 工程质量符合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工程环保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无环保责任事故发生。
6. 承包人对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工程实施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工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中严格落实防治措施,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五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招标代理执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郭胡 印安 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山东泰和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峰蔡 ****2 印传 37032.3080/57 1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3),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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