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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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五指山福源殡葬运输用品经营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T23KC7A
住所(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忠梅
身份证件号码:46***************6
****,本局在检查中发现,五指山福源殡葬运输用品经营服务站在6月1日、6月3日开展殡葬服务业务时,收取了200元/次的卫生消毒费,未执行政府定价。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进行了1次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指山市殡葬服务收费明细表两张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在****向死者家属***、****向死者家属***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因尸体脏污,与死者家属协商收取200块钱的卫生消毒费,截止案发,共收取2次,每次200元,五指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印发《关于五指山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对消毒用品费划定的价格为100元/次,费用包含“搬运(尸体)一次需4瓶消毒剂,含遗体消毒、车辆消毒、遗体暂存清洗、消毒、穿衣等”等内容。五指山福源殡葬运输用品经营服务站在知悉政府定价的情况下,共超过政府定价加收200元的相关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五指山市惠民殡葬服务中心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五指山福源殡葬运输用品经营服务站负责人杨忠梅提供的五指山市殡葬服务收费明细表2张,证明五指山福源殡葬运输用品经营服务站未执行政府定价,加收卫生消毒费200元的事实。
2.点击登录查看《现场笔录》1份,现场取证电子存证证据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证据的事实。
3.当事人五指山福源殡葬运输用品经营服务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忠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点击登录查看《询问通知》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杨忠梅接受调查,承认知悉政府定价,未执行政府定价,加收卫生消毒费200元的事实。
5.五指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五指山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一份,证明自5月27日起殡葬服务消毒卫生费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100元/次的事实。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但没有其他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及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对应为一般阶次。”,决定对你(单位)按照一般阶次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200.00);
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7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现场通过执法人员申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成的二维码扫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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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