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桂平市桦象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 李嘉华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2****8774
我公司于****08时30分收到贵方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点击登录查看2025年度日常标识、标牌制作等宣传服务采购(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函事项一: 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桂平市春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写有误,应认定该声明函无效,应认定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无效。
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1.4.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款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4.2.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在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规定。供应商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断是否为中小企业。(见附件)符合条件的货物制造商、工程施工单位、服务承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声明函。”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即供应商在响应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身为中小企业则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其他涉及采购标的部分(如:响应报价表中的服务名称;技术偏离表中的服务范围等,均为:“点击登录查看2025年度日常标识、标牌制作等宣传服务采购”)已有准确表述,其真实意思表示足够清晰。并且项目只有一个采购标的,对应着唯一的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标的名称虽然错填,但不影响对其中小企业的规模判定标准。成交供应商响应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声明其为“微型企业”。其声明函中的所填写的“所属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亦属于微型企业的条件。本公司于7月8日对成交供应商出具《征询函》,询问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所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数据是否正确无误。7月9日收到其回函确认所填写数据无误。
法律依据:根据财库《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3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联系电话:****)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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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质疑函回复0711定稿.pdf (226.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