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人:
因温州市龙湾区海塘安澜工程瑶溪段(一期)、瓯江路(炮台山-致富路)道路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需选择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本征收实施单位于****发出《关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塘安澜工程瑶溪段(一期)、瓯江路(炮台山-致富路)道路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一致,选定温州得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价格评估机构。
请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及资产评估工作。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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