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8)仁寿县不动产证明第****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抵押 | ****GB00005F**** | 四川省眉山市**** |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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