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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呼和浩特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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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18:13

各相关单位:

根据接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现就执行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药品。

二、执行时间

****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

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协议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执行时间为****至****,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均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看。

四、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

1.中选企业于****前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模块,完成相关中选药品申报挂网。企业进入【资质库管理】菜单维护企业及药品资质信息形成【待申报列表】后,通过【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国采带量采购】或【省级带量采购】项目申报药品,填报价格及被授权人相关信息,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提交后无法修改,已挂网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2.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ca签章信息采集平台】按照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申请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ca数字证书。

3.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前登录【医药采购网上办理系统】—【药品新增委托配送企业及区域】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及样表详见附件3)。

4.配送关系建立。****起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模块【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5.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起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6.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首批中成药和十七省联盟接续工作平稳执行,相关产品的原中选企业请于7月21日至7月30日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国家/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及价格调整】,提交调整项目及价格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将转入限价采购项目,采购限价按照原中选价格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1个月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采购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中选生产企业及时扫描文件下方二维码进入相应内蒙古药品集采工作群,按群公告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

技术支持:****

CA客服电话:****转2

1.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采接续供应清单

2.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相关事项要求及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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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供应清单.xlsx
附件2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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