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点击登录查看,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十七省药品联盟****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1.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2.河南省带量联动集采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2)。
3.江西联盟第五批化药集采我省参与品种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3)。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十七省药品联盟和河南省带量联动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江西联盟第五批化药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第二采购年度起,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上年度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并入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继续执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点击登录查看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购周期内不同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确定、执行等衔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点击登录查看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备选产品动态调整工作。
(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做好集采品种医药机构网上采购、交易、结算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要畅通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管医疗机构沟通和反馈渠道,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中选产品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未中选和可替代产品异常增长现象。
(三)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已开展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按照直接结算有关要求执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加强监测监管。
(四)因纳入国家或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可按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或中选产品使用比例考核。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医药机构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重叠的,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
(五)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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