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学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宁夏安人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853L
住址(住所):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学强
身份证件号码:6401********0276
经查明,2020年10月,当事人闫巧云在政府招标网上看到点击登录查看公开招标的泾源县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疫情防控PCR实验室设备采购(三标段)的招标公告后,遂借用其朋友李华经营的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张学强经营的宁夏安人科贸有限公司、汤志红经营的宁夏凯博工贸有限公司的资质、CA锁等相关资料,并由闫巧云通过其妹妹闫巧红的银行卡分别向三家公司的公户装转账投标保证金,由李华、张学强、王伟三人分别缴纳了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后闫巧云安排宁夏贝奥有限公司的职员田静分别为上述三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文件并上传。闫巧云利用上述三家公司资质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操控了投标报价,最终让李华经营的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以****元的价格中标并实施,后经审计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及当事人闫巧云在泾源县疫情防控PCR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共获取违法所得1230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公安局查处并移交的相关资料,包括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调取的证据资料、提取的电子证据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李华、王伟、张学强在明知闫巧云利用其公司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的情况下,仍分别将其掌控或经营的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安人科贸科贸有限公司、宁夏凯博工贸有限公司的资质、CA锁等相关资料借给闫巧云让其利用于该项目的“围标”。当事人闫巧云在借用到上述公司的资质后,操控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安排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分别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违法单位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最终由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实施,从中获利123038元。当事人单位宁夏贝奥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安人科贸科贸有限公司、宁夏凯博工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闫巧云、李华、王伟、张学强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791.705元(陆仟柒佰玖拾壹元柒角)。
以上罚款6791.705元(陆仟柒佰玖拾壹元柒角),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泾源县****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泾源县财政局
****
(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