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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盖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盖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执行(详见附件1)。
二、违约责任:按照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盖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执行(详见附件1)。
三、协议价格:按照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盖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执行(详见附件2)
四、支付时间和条件(以此条为准):评审机构出具最终评审报告后,按照《盖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详见附件2),达到付费标准,累计评审费用,每年分两次付费。
附件1:《关于印发盖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盖财发[2025]87号
关于印发盖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盖州市****
盖州市财政局
****
盖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盖州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盖州市财政局委托的评审业务付费的支付管理。
第三条 投资评审经费来源为盖州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付费依据
(一)盖州市财政局综合科(以下简称综合科)下达的盖州市财政局工程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审查委托通知书;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委托项目评审工作结论报告书;
(三)综合科依据《盖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评审考核得分;
(四)经综合科审定的项目评审费用支付通知单。
第五条 付费金额的计算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基字〔1997〕46号)及《关于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辽财基便字〔1997〕4号)文件规定,投资评审计费额按“基本计费”和“因素计费”两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不考核评审项目:
基本费用+中介初审审减额×2%;
考核评审项目:
基本费用×(考核分数÷100)+中介初审审减额×因数
(一)基本计费
基本计费额按盖州市财政局确认的实际评审报审金额分段累进计算。
1.评审项目报审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报审金额的2‰计算;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0.2万元以下,按0.2万元计算评审费。
2.评审项目报审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报审金额的1.5‰计算。
3.评审项目报审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报审金额的1.2‰计算。
4.评审项目报审金额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报审金额的1‰计算。
5.评审项目报审金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报审金额的0.8‰计算。
6.评审项目报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报审金额的0.6‰计算。
复审计费按照初审计费的30%计算(不足0.2万元,按0.2万元)。
(二)因素计费
因数按考核所得分值计取:分值90分(含)以上为2%;分值90-85分(含)为1%;分值85分以下为0%。
复审因素费率按初审因数费率的2倍计算。
第六条 评审费支付程序
评审费由综合科根据付费标准,计算付费金额,并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申请,附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预算(拦标价)、结(决)算审查委托通知书等,出具支付通知单,并履行拨款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调整另行通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盖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盖财发[2025]86号
关于印发盖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受托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评审机构:
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4〕644号);营口市****
盖州市财政局
****
盖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4〕644号);《辽宁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暂行办法》(辽财经〔2006〕188号);营口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托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中标或接受委托后,与盖州市财政局签订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代理资格协议或签订委托任务通知书,接受协议的规定和约束。
第五条 盖州市财政局综合科(以下简称“综合科”)按《盖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流程的通知》规定,循环委托评审机构并下达委托通知书。
综合科负责组织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评审相关工作并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评审机构应对最终出具的审核报告全部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综合科对最终审核报告进行批复及计算付费。
第二章 评审任务管理
第六条 按照机会均等原则,综合科对评审机构均安排一定数量的评审任务,按分档原则,循环委托评审机构。若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接受评审任务,则暂停所有分档随机抽取机会一轮。并根据完成评审报告的质量及考核情况安排后续评审任务,奖优罚劣,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综合科在建设单位提出审核申请后,将工程预、结(决)算审查委托通知书;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审核资料等登记后下发给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评审任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服务期满后,通过政府采购重新征集入围的评审机构,要及时清理原协议期内盖州市财政局委托的正在评审中的项目,并在原服务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剩余评审工作,超期未完的,原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自行废止。
第三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九条 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应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接受盖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确定评审期限、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清单、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要进行书面确认;重大事项应与综合科及时沟通。
(七)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初审报告。
出具初审报告前,评审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评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八)向综合科报送建设项目初审报告,并主动接受综合科组织的复核。
(九)向综合科出具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终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综合科的监督。若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涉及项目评审报告的内容时,由评审机构负责进行解释说明。
(二)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评审业务要求,组织确定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项目评审负责人和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按时保质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强化廉政评审。自行解决评审需要的交通工具、食宿费;不参加被审核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等;不收受被审核单位的礼金和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在被审核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推销其他业务等;不准向被审核单位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评审机构从事受托项目的评审人员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应事先声明,实行回避;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评审项目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工作以外的事项。
(五)评审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受托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评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将受托项目分包或转包于其他中介机构。
(六)评审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项目评审资料存档时间15年,重大项目及被审查项目需永久留存。项目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所有用于证明项目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关键证明文件(含原件)都需要存档并电子化备份。
对于某些建设单位要求退还的原件(如发票、特殊权证)等,必须在档案中留存清晰、完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核验人签字。
评审机构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并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和相关单位的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评审机构应向综合科提交初审报告及关键证据的清晰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报告及关键证据的清晰复印件进行复核,必要时评审机构需配合提供评审资料原件借阅复印。
(七)评审机构应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综合科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出具初审报告的时间,根据项目投资大小、项目复杂程度等情况具体确定。评审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项目结(决)算评审时间由综合科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规定时间执行:
(一)报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为120个工作日内;
(二)报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80个工作日内;
(三)报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个工作日内;
(四)报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项目50个工作日内;
(五)报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40个工作日内;
(六)报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
项目预算(拦标价)评审时间,参照以上同类项目减少10个工作日。
复审出具报告的时间按初审出具报告的时间缩短一半。
如遇特殊情况需缩短评审时间的,综合科应与评审机构协商,评审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已经开展了部分评审工作,但由于项目相关单位(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等,下同)的原因,一直(超过初审规定时间3个月)拒绝或无法提供有效评审资料、不配合核对等造成评审工作难以完成的情形,评审机构应及时将阶段性评审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报综合科。届时,综合科核实后将取消相应项目评审委托。如需再启动项目评审,建设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机构的考核
第十三条 由综合科负责评审机构的考核工作。综合科对所有项目的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审核均进行考核,综合科建立评审机构基础考核档案。以各评审机构项目评审报告考核为基础,结合日常管理、执行效率等实施项目综合考核,及时向评审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项目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评审考核按因素法实施量化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综合科负责。考核因素包括日常管理、执行效率、报告质量、审核时间、价格评审等方面,评分办法如下:
(一)日常管理:满分5分,重点考核评审机构日常是否按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机构应在接到项目评审结(决)委托通知书10日内或预算(拦标价)委托通知书5日内,以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向综合科书面反馈项目资料合规性、完整度及工作对接等情况,共1分。
2.评审机构应在委托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出具初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在评审时限内向综合科书面说明情况,并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共2分。
3.评审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综合科书面反馈在审项目审核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审核进度、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及预计完成时间,共2分。
(二)执行效率:满分5分,重点考核评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1.评审机构需在本市完成预算(拦标价)、结(决)算核对,共3分。对于外市机构,要对其每个项目在本市完成审核工作进行核实。在上报初审报告时,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评审机构三方确认盖章,证实该评审机构本次评审工作在本市进行。
2.评审机构应保持联络通畅,对综合科提出的问题、要求需及时反应。同时,评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接收综合科下发的资料,共2分。
(三)报告质量:满分10分,重点考核评审报告的格式和完整情况。
1.评审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基本情况(1分),审核情况说明(1分),造价分析(5分),审核结果(1分)等,共8分。
2.评审报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材料:招投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签证变更单、情况说明等,共2分。若初审报告上报以后,仍有需要补充资料的情况出现,该项分数计零分。
(四)审核时间:满分10分,重点考核评审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1.预算(拦标价)、结(决)算评审时,按时完成评审工作的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的,以规定时间为基数,延迟的工作日按规定扣分,扣满为止。
扣分=延迟时间÷规定时间×10
2.如遇非评审机构原因造成延迟应及时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迟审核时间,不扣减相应分数。
(五)价格评审:满分70分,重点考核评审机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是否客观公正的计算工程造价。
1.预算(含拦标价)的价格评审核增部分基础分值为30分,核减部分基础分值为40分;
2.结算的价格评审核增部分基础分值为20分,核减部分基础分值为50分;
3.得分=核减(核增)基础分值×[中介核减(核增)值÷(中介核减(核增)值+中心核减(核增)值)]
注:该公式适用于总核增值大于报审金额0.5%或总核减值大于报审金额1%,不属于此范围内的核减(核增)按此部分最大分值计取。
第五章 评审机构的处罚
第十五条 综合科以项目考核得分为基础,计算半年平均考核分。综合科每半年将根据考核评分,暂停委托服务质量较差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出现一次,暂停委托项目所在分档循环委托机会一轮;出现两次,暂停所有分档循环委托机会一轮。
(一)超出规定评审时间1个月仍未完成评审且未按规定向综合科报告情况的;
(二)3个月内从未向综合科报告项目评审进展情况且没有完成项目评审的;
(三)评审机构更换项目人员,造成交接不畅影响评审进度的;
(四)中介核减(核增)值÷(中介核减(核增)值+中心核减(核增)值)小于60%的;
(五)如果无正当理由,预、结算项目审核时间考核分为0分的。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盖州市财政局将取消其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服务资格,服务期内不再委托其评审业务
(一)抽查未在盖州市开展评审服务的;
(二)有效记过次数达三次的;
(三)考核打分低于85分三次的;
(四)审核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五)因评审机构原因造成评审资料丢失的;
(六)评审机构对已完成报告,评审档案保管不当,评审档案无法查找的;
(七)接受项目单位贿赂等违反廉政纪律的;
(八)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评审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十)工作懈怠、效率低下,工作失误造成财政资金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的;
(十二)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评审机构评审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综合科可根据复审意见收回评审任务,终止评审委托,不支付评审费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如果无正当理由,审核时间超出规定评审时间一倍的,综合科可收回评审项目,重新委托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盖州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调整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