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着力推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加快长三角一体化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泰州市****
一、征收项目:
泰州市****
二、征收范围:
泰州市****
三、房屋征收部门: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泰州市****
六、签约期限: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45天。
七、监督举报电话:****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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